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
2021-07-09 15:04:00 浏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22日
济南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规范继续教育活动,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素质,根据上级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指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补充、更新、拓展相关知识和技能,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创业能力的教育。
继续教育中的学历教育和教师培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 继续教育应当以能力建设为核心,以知识更新为主题,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市、县区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继续教育体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需要,编制继续教育中、长期规划,完善政策,加大投入,促进继续教育事业长远发展。
第六条 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
(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制定继续教育政策,编制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继续教育公需科目的组织管理。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本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各级政府所属人事代理机构负责对本级委托人事代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
(二)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本行业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和实施工作。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业、本系统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指导并督促检查对口部门和行业的继续教育工作。县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行业继续教育规划的组织实施。
(三)用人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活动,保证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和应享受待遇,并按规定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提供经费保障,如实登记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相关情况。
第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根据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要求,积极参加继续教育活动,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按时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第三章 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 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
专业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工作应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专业知识,主要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用人单位和继续教育机构具体实施。
第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每45分钟学习培训计1学时。
第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通过下列方式参加继续教育的,计入本人当年继续教育学时:
(一)参加培训班、研修班、进修班学习;
(二)参加相关继续教育实践活动;
(三)参加远程教育;
(四)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等活动;
(五)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
继续教育方式和学时的具体认定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有关法规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作为职业资格登记或者注册必要条件的,从其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晋升、使用相衔接的激励机制,将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管理实行学时登记制度。建立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称市继续教育平台),提供继续教育管理服务。
(一)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市继续教育平台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学习时间由该平台系统自动统计。
(二)行业主管部门单独建立登记管理系统的,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学时登记,并将专业科目学时定期报送市继续教育平台统一管理。
(三)经用人单位组织或同意参加专业科目学习的,由用人单位对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种类、内容、时间和考试考核结果等情况进行核实,并按规定登记至市继续教育平台。
(四)外来调入的专业技术人员凭调出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出具的继续教育学时证明合并计算学时,调入后需按照我市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学时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继续教育管理实行学时审验制度。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证明是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有效依据和重要凭证。学时审验实行分级管理:
(一)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市继续教育平台打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证明,并提供各年度参加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申报材料)。
(二)用人单位对继续教育申报材料进行认真核实,重点审查是否达到继续教育学时要求及材料的真实性,核实无误后签署意见。
(三)行业主管部门、政府所属人事代理机构对用人单位提交的继续教育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签署意见。
(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申报晋升省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进行学时审验确认;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晋升省授权高级及市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进行学时审验确认。
第五章 继续教育公共服务
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举办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项目,以培养高层次、急需紧缺和骨干专业技术人才为重点,推动建立多层次、多类别、多形式的继续教育格局。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遴选培训质量高、社会效益好、在继续教育方面具有引领示范作用的继续教育机构,有序推进继续教育基地建设。支持管理规范、服务优良的继续教育机构做大做强,形成具有我市特色的继续教育品牌。
第十六条 鼓励各级、各部门(单位)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新旧动能转换出台有针对性的继续教育政策,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提升继续教育公共服务能力,促进优质培训资源共享。
第十七条 加大与国外高水平大学和跨国公司合作培养人才力度,探索利用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培养我市紧缺人才的有效途径。支持外资施教机构依照我国法律和有关规定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继续教育服务。积极引进和推介国外先进的优质继续教育资源,扩大对外开放水平,推进继续教育事业国际化进程。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十八条 加大经费支持力度,建立稳定的长效投入机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主动加强与教育、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努力提高继续教育经费保障水平。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继续教育经费按照职工教育经费规定提取,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和进行课题研究的继续教育费用,可在管理费用和项目资金中安排。
专业技术人员经用人单位同意,脱产或者半脱产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或双方约定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福利等待遇。用人单位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在工作时间以外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的,双方应当约定费用分担方式和相关待遇。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从事有职业资格要求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参加继续教育提供保障。
第二十条 开展继续教育需要收取相关费用的,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立继续教育诚信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与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行数据对接。专业技术人员弄虚作假骗取继续教育登记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用人单位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继续教育或不按时完成继续教育年度任务的,用人单位可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不予报销或要求退还学习费用等处理措施。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不登记或者不如实登记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基本情况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继续教育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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