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安全生产条例9月1日起施行

2022-07-12 11:52:00   浏览:

  生产安全事关重大,更与每一名市民息息相关。《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91日起施行。近日,深圳市应急管理部门对《条例》进行了相关解读。

  《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作出了较为全面、系统的规定。内容涵盖监督管理职责、监督管理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监督、社会监督、法律责任等共七章六十四条。

  《条例》明确,要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差别化管理,严格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尤其是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一定规模以上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内部监督。从业人员在五十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总监,作为本单位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达到一定规模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条例》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在《安全生产法》基础上加大对违法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力度,进一步解决安全生产违法成本较低的问题。根据条例有关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因对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除依照《安全生产法》实行职业禁入等行政处罚外,终身不得在深圳经济特区范围内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在深圳经济特区范围内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原文链接:http://www.workercn.cn/34164/202207/12/22071209570629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