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阶段性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2022-07-12 11:55:00   浏览:

 日前,福建省人社厅转发人社部办公厅《关于阶段性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明确全省施工企业暂缓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202261日至930日期间工程中标(依法不需要招标的工程按签订施工合同之日)或取得施工许可证,且尚未存储工资保证金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暂缓存储工资保证金至2022930日。

  省人社厅要求,暂缓存储工资保证金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按《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到属地人社部门申报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和金额。属地人社部门应按规定确定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和金额,并在《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申报表》中备注“暂缓存储工资保证金”和缓缴期限。

  缓缴期结束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到工程所在地的银行存储工资保证金,或向工程所在地银行、工程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申请开立保函、保证保险,并将存款协议书副本(保函、保证保险合同正本)送属地人社部门备案。

原文链接:http://www.workercn.cn/34164/202207/12/22071209081194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