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招聘中大学生权利受损如何补救?

2022-07-12 12:09:00   浏览:

  校园招聘搭起了人才与市场之间的直通车,有不少大学生毕业后由此进入自己心仪的用人单位。可是,现实中总有一些同学通过校园招聘进入用人单位后,发现用人单位说的与做的不那么一致,甚至还存在侵害权利的现象。对此,以下4个案例采取以案说法的方式,告知遭遇侵权的同学可以通过向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及人民法院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1】报酬过低,有权说“不”

  20218月,邱同学根据在校园招聘会上与一家公司达成的入职意向,依约来到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时,公司突然表示邱同学刚大学毕业,存在缺乏工作经验、人脉关系不广等因素,故其在两个月试用期的工资只能按相同岗位人员的50%支付。这意味着,邱同学实际得到的工资比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还少300/月。他虽心有不甘,但不知如何是好。

  【点评】

  邱同学有权说“不”。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本案中,公司将邱同学所领取的工资定位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以下,显然是错误的、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在这种情况下,只要邱同学在规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公司至少应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试用期的劳动报酬。否则,邱同学有权向当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由该行政机关责令公司纠正错误。当然,邱同学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公司补足少发的工资。

  【案例2】证件被扣,有权索回

  何同学参加校园招聘会时,一家公司要求他提交大学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原件。何同学认为,该公司只是为了核对相应信息,没有多想便提交了。谁知,公司不仅当场收去这些证件,甚至在何同学入职半年后也不归还。为此,何同学多次催要,公司也没有归还的意思。原来,公司是想通过扣押证件的方式,防止何同学跳槽。

  【点评】

  何同学有权索回被扣押的证件。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本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公司为了一己之私,企图通过扣押证件来防止何同学跳槽,该行为无疑是违法的。针对这种情况,何同学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由该机关责令公司退还相关证件。

  【案例3】口头签约,有权索赔

  陈同学在学校组织的校园招聘会上,与一家公司就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不论陈同学怎么说,公司始终坚持暂时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直到20226月,公司仍以种种借口拒绝与陈同学书面签约。

  【点评】

  陈同学有权向公司索要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分别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按照上述规定,可以确认公司的行为构成违法,陈同学有权依据法律规定,要求公司向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若公司拒不给付二倍工资,陈同学有权通过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4】试用期违规,有权纠正

  卢同学在校园招聘会被一家心仪的公司看中,但公司给出的条件是劳动合同期限为两年,试用期为4个月,试用期内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由于求职心切,卢同学只得委曲求全,违心地同意公司提出的条件并与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可是,入职一个月后,卢同学又因试用期太长而反悔。

  【点评】

  卢同学有权要求公司缩短试用期限。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上述规定表明,劳动者的试用期限是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不得突破。本案中,公司与卢同学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两年,试用期却4个月,明显与之相违。因此,卢同学有权要求公司将其试用期缩短至2个月内。否则,其可以投诉也可以申请仲裁,通过依法维权的方式要求公司纠正错误并向其给付超过试用期间的劳动报酬。

原文链接:http://www.workercn.cn/34164/202207/12/22071207151941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