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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如果我想要解除劳动关系是否需要提前30天通知单位? 江三角*成都 谢雨池律师助理 A:你好。 首先,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多个劳动合同的订立并不是毫无限制的,后建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其次,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不同于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用人单
非全日制作为一种新用工模式于近年来呈现迅速发展的形势。然,随着对之实际运用的推进与加深,诸多实务矛盾与风险凸显而出。用人单位稍有不慎就可能触及"非全日制用工"的红线,轻则补足待遇,重则赔上双倍工资甚至违法解除赔偿金。 基于《劳动合同法》及地方规定对"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性解释,裁审机关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一般重点关注以下几点:1)是否超过法定工作时间;2)是否在法定周期内计发薪资;3)双方就非全日制用工是否达成合意等。针对不同案件背景及情形,裁审机关审判着力点有
非全日制用工关系,故予以拒绝。陆某遂拒绝续签,并向人社局投诉举报要求责令公司补交社保,人社局答复应当有生效裁判文书证明双方自2002年起即存在全日制劳动关系方能责令补缴十余年的社保费用。于是陆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全日制劳动关系。 [仲裁结果] 仲裁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积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第七十二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
非全日制用工即为企业可以采用的灵活用工方式之一,《劳动合同法》已有专门章节对非全日制用工进行规定,本文将结合法律规定与实践中的相关理解,从用工灵活性与用工的注意事项的角度,对非全日制用工再次进行探讨。 一、非全日制用工的灵活性 非全日制用工,顾名思义,与全日制用工相对应,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的灵活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合同的签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9
非全日制用工是否可以享受法定年休假?江三角 · 上海 刘璐律师回复:上海裁审机构存在操作口径:非全日制用工年休假、家属劳保等福利待遇,按双方约定。但明确的法律规定没有,上海劳动部门调解仲裁管理处在2010年在内部颁发了《上海劳动人事争议若干问题处理指导意见》,其中明确了上述问题:本市特殊劳动关系人员是否应享有带薪年休假?答:带薪年休假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对协保人员、企业内部退养人员的带薪年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