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中已包含竞业限制补偿的约定是否有效
发布时间:2021-08-04 17:02:00 浏览:
问题:
Q:工资中已包含竞业限制补偿的约定是否有效
律师,你好。
请问公司在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每月的工资组成中已包括竞业限制补偿金,离职后不再另外发放,约定是否有效?
律师答:
您好,对于约定“工资组成中包括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效力问题,目前实践中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工资组成中包括竞业限制补偿金”的约定无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该条表明竞业限制补偿的支付时间是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的竞业限制期内,而工资则属于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义务期间的劳动报酬,两者有明显区别。如(2014)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1055号、(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3850号、(2019)京02民终13028号等,法院均认为竞业限制补偿应当在员工离职后发放,在工资中发放的约定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因而无效。
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工资组成中包括竞业限制补偿金”的约定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如果约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则应属合法有效,如(2018)京03民终6050号、(2018)苏05民终1497、1507号,但是法院同样也认为要对款项进行严格审查,明确单位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而非逃避责任。
地方裁审口径方面,广东省高院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12〕284号)第21条中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或以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为由要求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对用人单位以其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向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已包含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提出的抗辩,不予支持。
综上,如果单位仅仅是将劳动者工资的一部分变相拆分为竞业限制补偿金,以规避支付竞业限制补偿的义务,此种约定在实践中难以得到支持。
杨名谕 实习律师
江三角律师事务所·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