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9-30 14:08:00   浏览:

发文机关: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3年07月29
生效日期:2013年07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NULL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77号令)、《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辽人社发[2013]23号)、《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同意鞍山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函》(辽人社[2013]110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如下调整: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1、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鞍山经济开发区、千山风景名胜区由900元调整为1050元;
  2、海城市、台安县、岫岩县由780元调整为90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1、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鞍山经济开发区、千山风景名胜区由8.5元调整为9.8元;
  2、海城市、台安县、岫岩县由7.5元调整为8.6元。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