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0-08 13:53:00   浏览:

发文机关:广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年07月01
生效日期:2014年07月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广安府办发[2014]43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根椐《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发〔2014〕32号)精神,经四届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全市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标准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每月1250 元(每日57.5元)。
  二、调整后全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每小时 13.2 元。
  此标准包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
广安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