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2013年部分行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0-08 13:42:00 浏览:
发文机关: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3年10月08
生效日期:2013年10月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榕人社劳[2013]83号
为进一步完善工资指导线制度,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部分行业工资指导线的工作部署,现发布2013年我市批发零售业和住宿餐饮业两个行业的行业工资指导线,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3年福州市批发零售业和住宿餐饮业企业工资指导线
根据我市工资指导线意见,结合我市批发零售业和住宿餐饮业两个行业经济发展、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近年来情况,确定上述两个行业工资增长线基准为:批发零售业的行业工资指导线基准线为13%;住宿餐饮业的行业工资指导线基准线为16%;上述两个行业工资指导线的下线均为4%。
二、实施建议
(一)上述两个行业的企业,要结合本企业经济效益及职工平均工资情况,依照行业工资指导线进行工资增长决策。其中:上年度企业人均工资水平在本行业企业平均水平以下的企业、经济效益比上年有较大提高和企业、工资增长缓慢和两年以上未增资的企业,可以高于基准线确定工资增长幅度,但一般宜控制在18%以内。企业人均工资水平达到本行业企业平均水平3倍及以上的,工资增长幅度不宜突破行业工资指导线基准线。企业经济效益下降幅度较大或出现亏损的,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同意,可适当降低工资增长幅度,但其支付给依法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上述两个行业企业在确定本企业工资指导线时,要着力提高工资水平偏低的生产一线职工的工资水平,使生产一线职工工资增长幅度适度高于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企业要实行生产一线职工与经营者工资增长挂钩机制,生产一线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不增长的企业,企业经营者工资也不宜增长。
(三)上述两个行业企业要建立职工工资与企业经济效益同步增长机制,通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等民主程序,制定科学合理的工资分配办法、定员定额标准和绩效考核制定。建立正常的职工工资增长机制,确保职工工资合理增长。对规模较小、职工人数少的企业,应积极参加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在工资集体协商中参考行业工资指导线约定人均工资增幅。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三年十月八日
二○一三年十月八日
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2013年度福州市行业工资指导价位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