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07)

发布时间:2014-10-31 15:30:00   浏览:

发文机关: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7年09月28
生效日期:2007年09月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9号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9号)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于2007年9月28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9月28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2007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二十三条,即取消生育间隔。
  原条例第二十三条的内容为: 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夫妻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生育间隔期必须在四年以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生育间隔期限制: (一)女方在二十八周岁以上的; (二)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的。
  二、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
  原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内容为:符合再生育条件但不到间隔生育时间生育以及已满间隔生育时间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
  第四项修改为:“已满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胎满六个月,仍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
  原第四项的内容为:未婚男女已满法定婚龄非婚生育第一胎的,按照一倍至二倍征收。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