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建设局、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预防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1-20 14:10:00 浏览:
发文机关: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建设局、苏州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9年08月04
生效日期:2009年09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苏劳社工[2009]2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建设厅、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和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我们制定了《苏州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预防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苏 州 市 建 设 局
苏 州 市 财 政 局
二○○九年八月四日
苏 州 市 建 设 局
苏 州 市 财 政 局
二○○九年八月四日
苏州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预防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5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建设厅、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社医〔2007〕6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府[2008]7号)精神,为探索建立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预防机制,强化安全生产的投入和管理,切实保障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的职业安全与健康,结合苏州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各统筹地区社保经办机构于每年1月按上年度实际收缴的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基金的5%计提工伤预防资金(以下简称“工伤预防资金)。
工伤预防资金的使用范围为:
(一)工伤保险宣传教育;
(二)安全施工宣传教育;
(三)农民工工伤预防培训;
(四)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收不抵支时,予以调剂使用。
第三条 工伤预防资金列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按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利息并入资金。当年工伤预防资金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收不抵支,当年度不再计提工伤预防资金。
第四条 工伤预防资金的使用每年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编制使用预算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后规范使用。
(一)劳动保障部门主要负责实施工伤预防的调研、工伤保险的宣传教育以及工伤事故发生率较高的高风险工程的预防培训等,按不超过当年计提预防资金的45%限额内使用。
(二)建设部门主要负责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宣传及农民工工伤预防培训,按不超过当年计提预防资金的45%限额内使用。
(三)按不超过当年计提预防资金的10%留作机动。
(四)财政部门根据年度预算使用计划,进行审核并在使用限额内按实拨付预防资金。
第五条 工伤预防资金的使用由统筹地区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负责检查和监督审计。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实施。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14)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长三角地区工伤康复资源共享协议》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