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14)

发布时间:2014-11-21 09:31:00   浏览:

发文机关: 福建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4年03月29
生效日期:2014年03月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

  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并删去第(二)项。
  二、删去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三、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批准。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八条:“独生子女,是指本人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此外,根据修改内容对条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