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大常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14)

发布时间:2014-11-21 09:33:00   浏览:

发文机关: 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4年03月28
生效日期:2014年03月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12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14年3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3月28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2014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十二条第(二)项改为第(三)项,修改为“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因公致残的军人、武装警察、公安民警、见义勇为人员,只有一个孩子的;将第(六)项改为第(一)项,修改为“一方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二、删去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相关条款的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