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的决定(2014)

发布时间:2014-11-21 09:52:00   浏览:

发文机关:甘肃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4年03月26
生效日期:2014年03月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2号)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的决定》已由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3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3月26日
甘肃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的决定
(2014年3月2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八条第一项修改为:“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