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14)
发布时间:2014-11-21 10:03:00 浏览:
发文机关: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4年02月25
生效日期:2014年03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
|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号)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4年2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2月25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2014年2月25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将第二款第二项修改为:“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且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删去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第三项。 二、将条例中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修改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将条例中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例的个别文字作修改,部分款项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后重新公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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