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14)

发布时间:2014-11-24 10:38:00   浏览:

发文机关:江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4年01月16
生效日期:2014年01月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0号)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1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具体实施由省人民政府依法组织。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1月16日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2014年1月16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双方或者一方为独生子女,只生育1个子女的;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一方为烈士独生子女或者六级以上残疾军人,只生育1个子女的;删除第九条第一款第十项第3目。
  二、第十七条第一、二款合并,修改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优生管理和指导工作。
  三、删除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四、《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合并修改为“卫生和计划生育;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的“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合并修改为“新闻出版广电。
  本决定具体实施由省人民政府依法组织。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