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推进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1-26 14:07:00   浏览:

发文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06年04月14
生效日期:2006年04月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川办函[2006]80号
  《四川省推进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四川省推进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劳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会法》以及《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加快和全面推进所有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工作,确保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权利,现就有关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必要性
  在我省近年来发生的劳动争议中,涉及社会保险争议的相当一部分是工伤保险问题,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中涉及的工伤保险呈上升趋势。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一些用人单位没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据调查,在我省各类企业从业人员中仅有200多万人参加了工伤保险,其中,矿山、危化品生产、建筑施工、烟花爆竹生产、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等5个高危企业参保人数只有60多万。这与我省现有的建筑施工人员230多万、煤矿企业从业人员30多万以及众多的从事其他有危险工作的人员数量相比有相当大的差距。因此,各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要从“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和承担“社会责任的高度切实加强政府监管和服务,切实履行用人单位责任,落实职工享受工伤保险的法定权利。
  二、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参加工伤保险
  矿山、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易发生伤亡事故,是职业安全卫生的重点。工伤保险是高危企业必不可少的一道生命屏障。因此,企业必须依法为职工办理工伤社会保险,把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作为自觉行动,做到应保必保。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设、国防科工办和煤矿安全监察等行政部门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时要坚持把工伤保险作为申报、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凡是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办证部门不得为其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已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限期补办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同时通过审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指导、督促企业做好工伤保险工作。建筑施工企业在参加工伤保险的基础上要按照《建筑法》的要求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管理和服务,针对高危企业事故风险较大,人员流动加快的特点,合理确定高危企业工伤保险费率,采取灵活的缴费办法,方便高危企业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
  工会组织要及时反映职工的意见,提出建议,督促企业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三、明确用工主体和劳动关系,方便从业人员参保
  目前不少建筑施工企业、矿山等高危企业以及大型集团公司的用工方式多采取与劳动力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力派遣协议,劳动力派遣单位所提供的劳动力派遣形式用工,其劳动关系、工资关系、社会保险关系等都在劳动力派遣单位。劳动力派遣单位负有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的责任。
  劳动力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必须在劳动力派遣协议中载明被派遣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内容,约定分担方式,严格用工合同,告知被派遣职工。
  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制订切实可行的征缴措施,允许企业招用的农民工先行参加工伤保险,尽量方便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切实提高参保率。
  四、用集体合同来规范和推动企业参加工伤保险
  建立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制度是企业建立稳定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制度。要把参加工伤保险作为集体合同的重要内容,工会组织作为职工的代表者、维护者要将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的内容纳入与企业的平等协商,积极推动用人单位落实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利。
  五、加强协调配合,全面推进企业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设、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国防科工办和工会组织要认真履行各自工作职责,加强协调和配合,建立工作联系机制,定期互通信息,及时调查研究,切实解决问题,努力提高职工参保面,合力推进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