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劳动保障局关于顺义区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医疗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失效]
发布时间:2014-11-27 10:00:00 浏览:
发文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5年06月24
生效日期:2005年06月24
时效性 :失效
文号 :顺政办发[2005]37号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劳动保障局关于顺义区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医疗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
(顺政办发〔2005〕37号)
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顺政办发〔2005〕37号)
区劳动保障局研究制定的《顺义区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医疗保险工作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顺义区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医疗保险工作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和〈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办发〔2004〕101号)精神,维护外地进京务工农民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风险,妥善解决外地农民工务工就业期间工伤、医疗费用问题,切实做好我区外地农民工参保工作,更好地发挥社会保险的保障作用,制定本意见。
一、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
(一)参保范围。
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在外省市注册,在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包括成建制在京承揽施工的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外地农民工。
(二)缴费比例。
工伤和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分别按上年职工平均工资60%的1%和2%缴费。
(三)缴费原则。
外地农民工所需缴纳的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缴纳,个人不缴费。
(四)待遇享受。
外地农民工发生工伤同城镇职工享受同等待遇;医疗保险住院和城镇职工相同,每年最高支付17万元。基本医疗起付线以上按85%至97%支付,最高支付7万元;大额互助按70%支付7万元以上部分,最高支付10万元。工伤、医疗待遇缴费当期享受,不涉及社会保险衔接问题。
(五)领取方式。
外地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享受的工伤待遇的选择,可以按月支付,也可以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
(六)定点医疗机构的选择与变更。
外地农民工就医,可以选择四家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另外还可以直接到本市定点中医医疗机构和定点专科医疗机构就医。
定点医院的变更原则上在每年4月份,由用人单位统一进行变更。为方便外地农民工就近就医,凡因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点、居住地发生变更时,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专管员随时到医保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变更手续。
二、具体实施办法
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达的参保指标,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下一阶段工作实施意见:
(一)成立顺义区农民工参保工作领导小组。
成立由曾繁新副区长任组长,建委主任刘永发、劳动保障局局长邢文德任副组长,各镇、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行政一把手为成员的顺义区农民工参保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落实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医疗保险和本市农民工参保工作。各主管委办局负责宣传、协调,各镇(街道办)社保所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所有用人单位,特别是建筑行业必须为外地务工人员缴纳工伤、医疗保险。
(二)加强协作,提供优质服务。
区劳动保障局整合内部人力资源,医保中心、社保中心、监察大队为外地农民工参加保险提供优质服务,简化业务流程,通过设专人负责业务咨询、专台进行办理等方式为参保单位提供一条绿色通道。
(三)分解任务指标,层层落实。
农民工参保工作领导小组,对各镇、街道办事处下达外地农民工参保指标,考核结果与年初下达的扩面指标一并纳入年度考核范围,并要求对参保数据进行反馈,及时进行督促检查,确保达到预期效果。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同社保中心考核指标说明(具体指标见附表)。各镇、街道办作为农民工参保工作政策宣传、组织实施的责任单位,同时负责督 促辖区内所有用人单位为外地农民工缴纳工伤、医疗保险,并根据领导小组下达的指标制定扩面征缴措施,确保参保指标的顺利完成。
(四)加大外地农民工参保专项监察工作力度。
由区劳动保障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辖区内所有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进行专项执法大检查,对未给外地农民工上工伤和医疗保险的单位下达缴费通知书,对逾期不缴纳的,除督促其补缴欠费金额外,并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对拒不缴纳的单位,将启动监察程序,并停止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切实做好外地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外地农民工合法权益,为人民群众办实事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讲政治的高度,及时为外地农民工办理缴纳工伤、医疗保险手续,维护外地农民工合法权益,真正解决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的后顾之忧,为外地农民工创造一个和谐的就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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