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2-03 10:47:00 浏览:
发文机关: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0年07月23
生效日期:2010年07月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同政办发[2010]133号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以下简称《条例》)、《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70号,以下简称《办法》)及《大同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同政发〔2004〕103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实施以来,在全市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市的工伤保险制度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工伤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政策体系逐步完善,基金收入持续增长,有效地保障了职工合法权益,分散了企业风险,维护了社会稳定。但是,由于当前工伤保险抗风险能力弱,2009年出现基金收不抵支,有风险逐步增大的趋势,制约着我市工伤保险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晋政办函〔2009〕184号《关于加快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制度,现通知如下:
一、目标要求
按照《条例》、《办法》及《试行办法》规定,积极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2010年底在我市建立起保障能力较强、制度体系相对完善、工作程序相对规范、管理服务相对优化和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制度。
工伤保险市级统筹要继续坚持工伤保险业务管理“六统一,即统一参加范围和对象、统一缴费基数和费率标准、统一基金预决算和财务账户管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统一信息管理。
二、基本原则
(一)工伤保险基金由市负责统一管理、使用,基金纳入财政专户,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按照规定提取、使用工伤保险储备金。市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全市统一的行业基准费率,制定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
(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要明确县级人民政府及部门的责任,严格预算管理,建立奖惩制度。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各县(区)人民政府是当地工伤保险的第一责任人;劳动保障部门是当地工伤保险的直接责任人;经办机构是当地工伤保险的具体责任人,负责做好工伤保险扩面、征缴、稽核、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工伤保险基金预决算由市级经办机构统一编制,市对各县(区)的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实行预算管理。根据我市工伤保险基金结余情况,2010年各县区的支出预算按收入预算的150%-300%支出。基金收支预算的编制、批复、下达和格式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基金收入预算和用人单位参保缴费情况,制定工伤保险费月征缴计划和清欠计划,加强征缴,确保收入任务完成;按照基金支出项目和标准支付各项待遇,严格控制超预算支出。对基金预算内形成的收支缺口,由市级工伤保险基金结余和市级人民政府解决,对县(区)未完成收入预算或超预算支出(不包括因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形成的基金收支缺口,由县级人民政府解决。
市人民政府按照当年基金征缴预算收入增长额的一定比例安排奖励经费,对完成收入预算,严格控制基金支出的县(区)给予奖励。
(三)工伤认定决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条例》规定作出。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进行工伤认定调查核实、提出初步意见。工伤医疗机构、工伤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资格由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四)市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担基金管理和使用工作,负责全市工伤保险待遇审核支付;按照规定与取得相应资格的工伤医疗机构、工伤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同时,进一步加强对各县(区)工伤保险的经办指导工作。
(五)加快工伤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市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全省“金保工程的要求统一规划,抓紧建立起从参保登记、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等一体化的信息系统。做到软件统一、标准统一、资源共享、安全高效,为完善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提供必要的信息技术支撑。
三、组织领导
进一步完善我市工伤保险制度,是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是增强工伤保险基金支撑能力,更好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抓紧完善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条例》《办法》及《试行办法》的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通知》(晋政发〔2004〕16号),抓紧建立健全工伤保险行政、经办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充实相关业务人员,安排工作经费,为顺利开展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各级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狠抓落实,加快完善我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步伐。
二O一O年七月二十三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调整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中工伤补偿待遇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