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企业女职工生养基金统筹暂行办法[失效]

发布时间:2014-12-25 14:47:00   浏览:

发文机关:杭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1989年12月15
生效日期:1990年01月01
时效性   :失效
文号      :杭政[1989]63号
*本法已于2002年4月3日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的决定》(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6号)废止

  第一条 为了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建立女职工生养基金,对女职工生育过程中的经济损失进行必要的补偿,给女职工所在企业创造平等竞争条件,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颁发的《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暂行规定》,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女职工生养基金(以下简称生养基金)统筹范围:
  在杭州市(不包括市辖市、县)行政区域内的市属、区属、中央部属、省属及部队的独立核算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民政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均列入统筹范围,其中农垦企业、农林牧渔场以及中央规定不参加地方社会劳动保险的企业暂不列入统筹范围。
  第三条 生养基金统筹对象:
  列入统筹范围的企业中在职的固定职工、合同制工人(包括从农村招用的合同制工人)、长期计划内临时工。
  第四条 生养基金的提取,根据以支定收的原则,按照全市女职工每年计划生育人数、女职工生育期间企业应负担的费用、参加统筹职工总数及统筹工作人员的日常开支等,测算出应缴的统筹基金标准,由企业于每年一季度末一次性向统筹机构交纳。 企业缴纳的统筹基金列支渠道:10%在企业福利基金中列支;90%进入成本,随支随列。企业承包基数和工效挂钩基数不变。
  第五条 生养基金的补偿。
  女职工怀孕及生育、哺乳期间,享受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的休假、医疗、工资等劳保待遇,所发生的费用由所在企业按规定支付。统筹对象中的女职工在计划内生育,由统筹机构按每人一千一百元标准给其所在企业一次性补偿。企业领取补偿费,凭女职工本人证件及计划内生育证件填报“女职工生养基金报表,季末向统筹机构领取。企业所得补偿费10%列入企业福利基金,90%冲减成本,随收随冲。
  第六条 列入统筹的企业应有专人负责生养基金的具体工作,严格按规定交纳和领取生养基金,不得少报漏缴,虚报冒领。逾期不缴,按迟缴天数,每天增收1‰的滞纳金。滞纳金从企业自有资金中支付。
  第七条 凡参加生养基金统筹的企业及其女职工,今后如遇企业关、停、并、转,其生养基金统筹关系也随之转移。
  第八条 生养基金实行专项管理,按社会劳动保险基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并建立专项会计台账,严格会计制度,一年一决算,并根据实际收支情况,适当调整下一年度的统筹标准(一九九零年的统筹标准暂定为每人每年二十八元)。生养基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该项存款按照城乡个人储蓄利率计息,所得利息转入生养基金。
  第九条 全市女职工生养基金管理工作,由杭州市社会劳动保险委员会办公室统一负责。
  第十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社会劳动保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零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