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就业见习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02-03 13:30:00   浏览:

发文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4年12月16
生效日期:2014年12月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津人社局发〔2014〕102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就业见习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
2014年12月16日
天津市就业见习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就业见习管理,规范就业见习行为,确保就业见习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2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力社保部门统筹规划全市就业见习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制定就业见习总体规划;
(三)确定就业见习基地;
(四)核拨就业见习补贴;
(五)对就业见习基地进行年度评估。
第三条区县人力社保部门负责辖区内就业见习工作的日常管理、业务指导、监督检查,主要职责为:
(一)受理就业见习报名;
(二)对申办就业见习基地、就业见习补贴进行初审;
(三)整合、调剂辖区内就业见习资源;
(四)收集、整理、上报就业见习相关信息;
(五)定期发布辖区内就业见习供求信息;
(六)见习基地日常管理、监督检查。
第四条就业见习人员的条件为年龄不超过28周岁,无就业经历,且具有高职及以上学历的本市生源或本市院校外地生源高校毕业生以及毕业学年在校生(毕业学年指毕业前一年9月1日起至毕业当年6月末)。
第五条有意愿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可以持身份证、毕业证或学校开具的在学证明报名参加就业见习,其中:
(一)毕业生可以到市、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名,也可直接到就业见习基地报名。
(二)毕业学年的在校生到所在院校的就业指导中心报名。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且有发展前景的本市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申办就业见习基地:
(一)单位内部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二)能够提供技术含量高、操作性强的就业见习岗位;
(三)具有完善、规范的就业见习管理标准和规程;
(四)有专门的就业见习管理和指导人员;
(五)具备能够满足开展就业见习的场地、设备设施等相应条件。
第七条申办就业见习基地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天津市就业见习基地申报审核表》(附件1);
(二)建立就业见习基地可行性报告(其中包括:招用见习人员方案及就业见习计划、就业见习指导老师的基本情况、企业近三年经济效益状况及发展前景报告);
(三)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四)经营场所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
(五)就业见习管理制度;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八条申办就业见习基地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当持规定的材料向坐落地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报市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天津市劳动就业管理信息系统。
符合申办条件的,经市人力社保部门核准可以建立就业见习基地;不符合申办条件的,市人力社保部门应当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就业见习基地相关信息应当在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上公布。
第九条就业见习基地招用见习人员应当与其签订《就业见习协议》(附件2)并建立见习人员花名册和数据库,并于就业见习开始后7个工作日内将《就业见习协议》、见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或在学证明复印件以及纸质和电子版《就业见习人员备案花名册》(附件3)向坐落地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备案。
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见习人员条件进行初审,实地检查就业见习岗位落实情况,将初审合格的见习人员信息录入天津市劳动就业管理信息系统。
就业见习备案材料一式三份,就业见习基地、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市人力社保部门各留存一份。
第十条就业见习期限一般为3至12个月。
第十一条就业见习基地单位名称、地址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持以下材料到坐落地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一)《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二)新的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中英文名称、开户行及帐号信息变更申请;
(四)企业经营地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
第十二条经核准的就业见习基地期限为三年。三年期满,如需继续开办的,所在单位应当按原申报程序重新申请。
就业见习基地因特殊情况无法继续组织就业见习的,应当在特殊情况发生后10日内告知坐落地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接报后将相关情况报市人力社保部门。
第十三条就业见习基地的见习人员发生增减变化的,应当在每月末5日内向坐落地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报送《见习人员增减变化统计表》(附件4),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将相关情况录入天津市劳动就业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四条市人力社保部门按季度拨付就业见习补贴,就业见习补贴主要包括生活费补贴、带教费补贴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补贴。
(一)生活费补贴:按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给予见习人员生活费补贴。生活费补贴实行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发放,见习基地应为每名见习人员办理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按月将生活费打入见习人员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
(二)带教费补贴:按照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见习基地带教费补贴。
(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补贴:按照每人每月10元标准给予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补贴。
就业见习人员参加见习不满半个月的,不予发放见习补贴。
第十五条就业见习基地申报就业见习补贴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天津市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见习补贴审核表》(附件5);
(二)《见习基地申报补贴人员花名册》(附件6);
(三)为见习人员缴纳意外伤害保险的凭证;
(四)见习人员考勤表;
(五)见习人员领取补贴凭证。
第十六条就业见习基地应当在每季度末5个工作日内向坐落地区县人力社保部门申报就业见习补贴,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将补贴信息录入天津市劳动就业管理信息系统,并将申报材料报送市人力社保部门。市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就业见习基地拨付就业见习补贴。
就业见习补贴材料一式三份,就业见习基地、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市人力社保部门各留存一份。
第十七条市人力社保部门对就业见习基地实行年度评估,评估合格的,保留就业见习基地资格,允许继续组织就业见习活动;评估不合格的取消就业见习基地资格,不得继续组织就业见习活动。
就业见习基地年度评估检内容包括:岗位落实、指导师配备、协议的执行、补贴发放及见习就业率、是否组织见习等情况。
市人力社保部门不定期对就业见习基地进行实地检查,就业见习基地应当配合。
第十八条就业见习基地不得以派遣或服务外包等形式将见习人员派到其他单位见习。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2020年12月31日废止。

附件:1.天津市就业见习基地申报审核表
2.就业见习协议
3.就业见习人员备案花名册
4.见习人员增减变化统计表
5.天津市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见习补贴审核表
6.见习基地申报补贴人员花名册
津人社局发〔2014〕102号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