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人大常委会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解释

发布时间:2016-01-04 09:23:00   浏览:

发文机关: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年12月24
生效日期:2015年12月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三号)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三号)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解释》经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15年12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12月24日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审议的《关于提请解释<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议案》,解释如下:
  劳动者主张由用人单位承担律师代理费的,应当在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诉讼时一并提出。但劳动者作为仲裁被申请人或者诉讼被告、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等无法提起仲裁请求或者诉讼请求的除外。
  最高不超过五千元,是指在一起劳动争议处理整个过程中(包括仲裁、诉讼、执行等阶段),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裁决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的总额上限。
  附:《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八条 在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过程中,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