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5-08-21 09:01:00   浏览:

发文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5年07月29
生效日期:2015年07月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苏政发〔2015〕89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按照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的基本原则,立足增量改革,加强统筹规划,准确把握改革的节奏和力度,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步建立职业年金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参保范围
  本省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驻苏中央国家机关(单位)所属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参加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
  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机关事业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初次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由单位按规定确定并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机构编制、组织部门进行核定。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此次改革范围,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所需经费由原渠道解决。
  三、缴费基数和比例
  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
  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个人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四、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下简称参保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发生增减,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手续。
  参保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代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有经营性收入事业单位的单位缴费在税前列支。
  五、个人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障号码,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参保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六、待遇领取条件和程序
  参保人员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单位和本人均按照规定足额缴费,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保人员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并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所在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核定的待遇领取时间起,委托银行等机构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参保人员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七、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从2014年10月1日起,不再执行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费计发办法,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新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对2014年10月1日后(含2014年10月1日,下同)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参保人员,退休后其按月享受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对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参保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并指导各地实施。
  对2014年10月1日前已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其中,符合规定的统筹项目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其他待遇项目仍由原渠道列支。2014年10月1日至改革启动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按照本意见重新核定基本养老金。
  对2014年10月1日后,未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参保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政策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
  八、基本养老金调整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结合我省经济发展、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因素,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合理确定调整办法和调整水平,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
  九、基金管理和监督
  全省统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政策、缴费比例、计发办法、预算管理、经办规程和信息系统,省、市、县(市)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基金征收、管理和待遇支付。逐步实现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保值增值。基金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基金收支、管理情况实施监督。
  十、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2014年10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个人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十一、建立职业年金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参保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参保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单位和个人缴纳的职业年金费用与基本养老保险费一并征收。职业年金基金归集到省,按规定统一投资运营。
  我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实施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制定。
  十二、调整原加发基本退休费的政策
  对2014年10月1日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参保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奖励所需资金不得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对2014年10月1日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的参保人员,退休时给予本人一次性退休补贴,资金从原渠道列支。一次性退休补贴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根据平衡衔接的原则确定。其他符合原有加发基本退休费情况的参保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处理。
  十三、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各地应根据机关事业单位的特点,积极探索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方式,提高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普遍发放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加强街道、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加快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为退休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不断提高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
  十四、提高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水平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担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事务。省属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和驻苏中央国家机关(单位)所属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其他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由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
  各地要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需要,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通过适当调剂增加编制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实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服务设施。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基金征收、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按照国家和省统一制定的业务经办规程和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由省级集中管理数据资源,实现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十五、做好改革衔接工作
  各地要按照国发〔2015〕2号文件和本意见精神,妥善处理本地区原有试点政策与新制度的衔接问题,确保政策统一规范。本意见实施后,对于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其在本意见实施前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原有试点期间的个人缴费本息划转至本意见实施后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该部分在本人退休时不计入新老办法标准对比范围,并一次性支付。各地原有试点期间的养老保险结余基金并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使用,严禁挤占挪用。
  十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分管负责同志具体抓,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确保2015年按新制度正式启动实施。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保障资金投入,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同时为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平稳推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履行改革牵头协调部门的职责,财政、机构编制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同做好改革的统筹协调和推进落实工作,并加强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其他改革的衔接。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和人事管理有关规定,落实编制实名制,坚决清理纠正违规超编进人问题。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宣传,准确解读改革的目标和政策,正确引导舆论,为改革营造良好氛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加强对改革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国发〔2015〕2号文件和本意见的贯彻实施。
  本意见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省和各地已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5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