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天津市委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6-02-24 23:59:00 浏览:
发文机关:中共天津市委 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6年01月29
生效日期:2016年01月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津党发〔2016〕2号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大意义和目标任务
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对于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切身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我市高度重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颁布实施了《天津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若干意见》(津党办发〔2010〕74号)等法规政策,深入开展滨海新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综合试验区建设、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园区)创建、天津雇主文化建设、天津市民营企业健康成长工程等一系列工作,企业发展和职工权益实现了共进双赢,全市劳动关系总体保持和谐稳定,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当前,我市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劳动关系主体及其利益诉求呈现多元化特点,劳动关系矛盾进入凸显期和多发期,企业用工不规范、侵害职工权益等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居高不下,极易引发社会矛盾和群体性事件,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不良影响。我们要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加快实现中央对天津定位、全面建成高质量小康社会、开创美丽天津建设新局面的高度,深刻认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作为一项紧迫任务,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采取有力措施抓实抓好。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目标任务是:紧紧围绕建设美丽天津,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构建、共建共享、改革创新的工作原则,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企业和职工参与、法治保障的工作体制,完善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工作机制,着力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最大限度增加劳动关系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职工基本权益保障更加有效,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更加健全,企业民主管理成效更加明显,劳动关系矛盾调处效能显著提升,企业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扎实有力,建立起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动态保持在90%以上,企业依法建立工会比例动态保持在90%以上,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比例动态保持在80%以上,用人单位劳动监察守法用工信用等级评价覆盖率达到90%以上,劳动监察时效内结案率达到100%。
二、依法保障职工基本权益
(一)切实保障职工取得劳动报酬的权益。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完善工资支付制度,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工资保证金和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探索建立欠薪保障金制度,督促企业依法依规、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和福利待遇。加大联合执法与日常巡查力度,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依法追究恶意欠薪者的法律责任。努力实现农民工与城镇就业人员同工同酬。
(二)切实保障职工享受休息休假的权益。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等政策规定,强化相关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依法安排职工休息休假。落实国家关于职工工作时间规定,依法查处超时加班行为。指导企业、行业结合生产工艺流程需要,通过工作分析、集体协商,制订并严格执行劳动定额定员标准。规范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度的审批管理,依法保障职工的休息权利。
(三)切实保障职工获得安全卫生保护的权益。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落实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强化生产过程管理领导责任。广泛开展工伤预防与安全生产培训,督促企业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落实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职工职业健康检查制度,有效预防职业病。加强女职工等特殊人群劳动保护,严格执行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规定,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落实相关待遇。
(四)切实保障职工享受社会保险和接受职业培训的权益。依法推行社会保险制度,全面落实职工各项社会保险权益,实现应保尽保。整合人力社保信息系统,拓展社会保障卡使用范围,畅通个人社保信息查询渠道,实现高效便民和公开透明。实施“千企万人支持计划和“百万技能人才培训福利计划,鼓励和引导职业院校、企业和社会培训机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三、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五)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全面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订劳动合同示范文本,重点在住宿餐饮、居民服务等用工季节性强、职工流动性大的行业推广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依法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行为,切实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履行质量。依法加强对劳动派遣的监管,规范非全日制、劳务承揽、劳务外包用工和企业裁员行为。加强业务培训和政策宣讲,指导帮助企业落实劳动合同制度、建立健全劳动规章,提升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水平。完善劳动用工信息申报备案制度,拓展备案渠道,实现多点登录动态管理。推进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协同和信息共享。
(六)推进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落实。全市各类企业都要依法开展集体协商,以行业协商为重点,依法推进工资集体协商,提高协商质量,增强协商实效性。颁布全市和部分行业工资指导线,发布全市及部分支柱产业工资指导价位和人工成本信息,指导企业和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实现职工收入与企业劳动生产率及经济效益协调增长。引导企业与职工就工作条件、劳动定额、女职工特殊保护等内容开展集体协商,订立专项集体合同。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主体作用,积极反映职工利益诉求,依法维护职工方协商代表合法权益。加强集体协商指导师、协商指导员和劳动关系协调员“三支队伍建设,提高协商代表队伍能力水平。加强对集体协商过程指导和集体合同备案,妥善调处争议,督促企业和职工认真履行集体合同。
(七)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加强和创新三方机制组织建设,推动建立同级政府领导担任主任、人力社保、国资等部门和工会、企业联合会、工商联等组织组成的三方委员会。推动建立三方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明确工作责任,健全工作职能,促进三方机制落实。推动工业园区、街道(乡镇)建立三方机制,形成上下贯通、条块互补的工作体系。坚持三方例会和通报制度,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重大问题。
四、完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
(八)落实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丰富职工民主参与形式,畅通职工民主参与渠道,依法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推进企业普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全面落实职工代表大会职权,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在中小企业集中的地方,可以建立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
(九)推进厂务公开制度。进一步提高厂务公开制度建制率,加强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的厂务公开,积极稳妥推进非公有制企业厂务公开制度建设。完善公开程序,充实公开内容,创新公开形式,探索和推行经理接待日、劳资恳谈会、总经理信箱等多种公开形式,推进厂务公开制度化、规范化。
(十)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依法在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的公司制企业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规范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职,保证在董事会、监事会研究决定公司重大问题时及时反映职工合理诉求,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注重发挥国有及其控股公司制企业在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
五、加强劳动关系矛盾调处
(十一)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全面推进用人单位劳动监察守法信用等级评价体系建设,健全企业用工诚信档案,实现违法行为预警防控。加快劳动保障监察指挥中心建设,实行网络化、网格化管理。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建设,加大软硬件建设投入力度,提升全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水平。建立跨区(县)域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联动处理机制,扩大日常巡视检查和书面审查覆盖范围,强化对突出问题的专项整治。完善多部门综合治理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加大对非法用工尤其是大案要案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使用童工、强迫劳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违法犯罪行为。
(十二)完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制。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工作方针,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建立健全市、区县、街道(乡镇)、行业(商会、协会)、企事业单位五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网,实现调解功能社会覆盖。建立健全党委政府领导、综治部门协调、人力社保部门主导、有关单位部门共同参与的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机制和市高级法院、市总工会、市人力社保局、市司法局四方联动调解机制,推进调解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推进“调解员万人培训计划,实行调解员持国家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资格证、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证“双证上岗制度。加强调裁衔接,提高调解组织社会公信力,50%以上案件在基层调解组织解决。完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制度,规范办案程序,综合运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加快案件审理,促进案件仲裁终结,探索部分裁决和先于执行办法。加强仲裁机构同人民法院的工作协调,在争议案件多发区县的仲裁机构增设巡回法庭,提高裁审一致率。畅通法律援助渠道,依法及时为符合条件的职工提供法律援助。加快信息化建设,推广使用调解仲裁办案系统,实现仲裁办案规范化、监控管理透明化、公共服务便捷化。
(十三)加强劳动关系群体性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健全党委领导下的政府负责,人力社保、公安、司法、工会、企业代表组织等共同参与的劳动关系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防控结合,完善辖区内劳动关系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和善后评估。加强对劳动关系形势的分析研判,建立经常性矛盾排查、动态监测预警和劳动关系观察员制度。发挥企业和基层调解组织作用,有效化解劳动关系领域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范群体性事件。畅通劳动关系应急工作渠道,建立群体性事件报告、会商和联动机制,明确分级响应处置程序和处置措施,形成快速反应和处置工作合力,督促和指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及时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
六、营造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良好环境
(十四)优化法制环境。完善劳动合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社会保险、职业病防治、劳动标准、集体协商等法规政策,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增强企业、职工自觉运用法律的意识和依法协调劳动关系的能力。加大行政执法和法律监督力度,充分发挥工会等组织的监督作用,推动各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贯彻落实。
(十五)优化企业发展环境。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和规范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实行“一站式集中和现场审批服务,提升投资贸易服务便利化水平,激发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和经济发展内生动力。进一步减轻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负担,深入开展万企转型升级行动,支持开展科技革新、上市融资、扩大生产,推进企业提升改造、产业转型、关停重组和载体升级,增强创新发展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十六)加强对职工的人文关怀。完善并落实好积分制落户政策,优化积分指标,提高服务质量,优先满足优秀异地务工人员、高端人才和技能型人才落户需求。注重职工的精神需求和心理健康,及时了解和掌握职工的思想动态,积极开展思想引导和心理疏导,强化心理危机预警干预。加强企业文体娱乐设施建设,积极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丰富职工的文化生活。培育富有特色的企业精神和健康向上的企业文化,为职工构建共同的精神家园。开展帮扶解困活动,帮助困难职工解决实际问题。引导和帮助职工拓宽发展渠道和职业发展空间。
(十七)加强对企业经营者和职工的教育引导。加强对企业经营者的法律宣传和政策服务,引导其依法经营管理,自觉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固树立爱国、敬业、诚信、守法、奉献精神,自觉履行报效国家、服务社会、造福职工的社会责任。加强职工思想政治教育,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对企业的责任感、认同感和归属感,爱岗敬业、遵守纪律、诚实守信,自觉履行劳动义务,正确对待社会利益关系调整,合理确定利益诉求预期,理性合法地表达诉求、维护权益和解决矛盾。
七、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十八)加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建立健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领导协调机制,形成全社会协同参与的工作合力。各级党委要统揽全局,把握方向,充分调动党政、群团、企业、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发挥人大、政协的监督作用。各级政府要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切实担负起定政策、作部署、抓落实的责任。市委、市政府定期听取工作汇报,研究解决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重大问题。各级人力社保等部门要充分履行职责,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决策咨询、统筹协调、指导服务、检查督促和监察执法等工作。各级工会要积极反映职工群众呼声,依法维护职工权益,团结和凝聚广大职工建功立业。各级工商联、企业联合会等组织要积极反映企业利益诉求,依法维护企业权益,教育和引导广大企业经营者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十九)加强劳动关系工作能力建设。重视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等机构建设,通过社会化招录和专兼职结合等多种形式,充实基层工作力量。按照国家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建设和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的要求,给予人员配置、装备配备、经费投入等方面的支持,提高劳动关系工作效能。对基层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争议调解和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开展分级分类培训,加强日常管理和绩效考核,提高协调、调处和服务能力,推进劳动关系工作规范化和队伍正规化。
(二十)推进企业党组织和基层工会、团组织、企业代表组织建设。加强各类企业党建工作,推动非公有制企业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有效覆盖。依法推动各类企业普遍建立工会,进一步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团建工作,指导和支持企业党群组织探索适合企业特点的工作途径和方法,不断增强企业党群组织活力,充分发挥在推动企业发展、凝聚职工群众、促进和谐稳定中的作用。深入推进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和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健全完善基层工会主席民主产生机制,探索基层工会干部社会化途径,健全保护基层工会干部合法权益制度。建立健全区县级以上政府与同级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支持工会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加强企业联合会区县工作处建设,支持各级企业联合会和工商联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充分发挥对企业经营者的团结、服务、引导、教育作用。重视加强各类行业协会建设,发挥其在处理劳动争议中的积极作用。
(二十一)深入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总结推广滨海新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综合试验区经验,建立创建工作目标责任制,丰富创建内容和标准,建立评价体系,加强动态服务管理,推进区域性创建活动,促进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常态化。进一步扩大非公有制企业创建活动覆盖范围,引导小型微型企业参加区域性创建活动,推动创建活动由工业园区向企业比较集中的街道(乡镇)、社区(村)拓展,努力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创建局面。将创建活动的重点从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落实劳动标准、完善民主管理等方面,逐步向加强企业党建、健全调解组织、培育企业文化、开展人文关怀等方面拓展。将创建活动与评先评优有机结合起来,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定期表彰创建活动先进单位和个人,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丰富和谐企业优惠政策,激发企业和职工的创建热情。
(二十二)加大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宣传力度。各级宣传部门和各类媒体要大力宣传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大意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劳动关系工作方针政策和重大举措,集中宣传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表现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在全社会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强大的舆论声势,营造共同关心、支持、参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