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关于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9-01 13:35:00 浏览:
发文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6年02月22
生效日期:2016年02月2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NULL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事处;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人事部门: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办法》(内政办发〔2015〕71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一)缴费比例。全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执行统一的缴费比例,参保单位缴费比例为20%,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各类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20%。
(二)缴费基数。从2016年1月起,参保单位的缴费基数依据本单位工资总额、参保人数和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进行核定:
参保单位当月缴费基数=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当月参保职工人数
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本单位上年度工资总额本单位上年度参保职工平均人数12
按上述办法计算的参保单位当月缴费基数低于参保人员缴费基数之和的,按照参保人员缴费基数之和核定单位缴费基数。
单位职工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为基数缴费;高于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为基数缴费。
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在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至300%的范围内,由盟市划分若干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基数。
上年度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前,单位和职工暂按上年度缴费基数预缴养老保险费,待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及时核定缴费基数,并依据核定后的缴费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
(三)缴费基数的过渡。对于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盟市,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采取过渡措施,即2016年、2017年缴费基数分别不低于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0%和55%,2018年及以后最低缴费基数不低于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
(四)缴费标准的变更。参保人员与单位建立或解除劳动关系,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政策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当按照企业职工相关政策缴纳养老保险费。
(五)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补缴。
1.未参加基本老保险的单位职工,可以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996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可从实行个人缴费制度之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从1996年1月起补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1996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建基本老保险个人账户。
补缴费用基数可参考本人历年工资水平由单位和职工协商确定,但不低于补缴费用时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补缴费用期间的缴费指数统一按补缴费用基数与补缴费用时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值确定;补缴费用比例为28%,其中8%一次性记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纳入统筹基金。
单位职工补缴费用标准=补缴费用基数28%补缴费用月数
2.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间断缴费的,可以补缴间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用。补缴费用标准为补缴费用时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其中8%一次性记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纳入统筹基金。补缴费用期间的缴费指数统一按1确定。
灵活就业人员补缴费用标准=补缴费用时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补缴费用月数
(六)劳务派遣机构缴费标准。劳务派遣机构及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应按属地原则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照企业及其职工缴费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七)城镇灵活就业的农(牧)民缴费标准。从2016年1月1日起,城镇灵活就业的农(牧)民,可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应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参保人员退休时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对于统账结合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依据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公式计算:
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指数化月平均工资)2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过渡性养老金=指数化月平均工资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1.2%
指数化月平均工资=退休时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为参保人员退休当年至建立个人账户年度相应年度本人各月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为参保人员退休上一年至建立个人帐户上一年相应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N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后的缴费年限,不足整年的,按缴费月数除以12换算(保留两位小数)。
为了保持待遇水平平稳衔接,2016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高于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盟市,采取“封定基数办法进行过渡,即基础养老金计算公式中的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使用2015年盟市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待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高于2015年盟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后,基础养老金依据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三、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
(一)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仍按现行入库办法和缴费级次办理,待条件成熟后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办法》规定直接缴入自治区级国库。
(二)各盟市、旗县(市、区)及自治区相关部门应严格执行自治区下达的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各地自定政策增加的支出以及应核未核等原因导致的基金缺口由当地财政自行承担;由于自治区按规定程序调整预算或其他政策因素影响而形成的缺口,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具体分担比例另行制定。各地应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办法》规定,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16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