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自治区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0-14 10:28:00   浏览:

发文机关: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6年10月09
生效日期:2016年10月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宁人社发〔2016〕110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84号)要求,从2016年7月1日起,为2016年6月30日前已按规定办理离休手续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离休人员(含建国前老工人)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我区调整标准比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160号)中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增加离休费的标准确定。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离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企业离休人员的关怀。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确保10月底前将调增的养老金足额发放到离休人员手中。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
  2016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