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若干措施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3-04-10 11:11:54   浏览:

发文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6年04月22
生效日期:2016年04月2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桂政发〔2016〕20号
<p style="text-align: center;">桂政发〔2016〕20号</p><p><br/></p><p>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p><p>  为全面落实中央和自治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推进我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切实降低我区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进一步改善企业发展环境,增强企业盈利能力和发展活力,现提出如下意见。</p><p><br/></p><p><strong>  一、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strong></p><p><strong><br/></strong></p><p>  (一)进一步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p><p>  2016年完成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200项以上。组织各部门对中央设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逐项研究确定需要取消审批的事项;重点围绕涉及投资、进出口、生产经营、创新创业、人员流动等领域的许可事项,研究降低门槛、放松管制,加大对涉企行政许可事项的清理规范力度。在创办企业、投资办项目等重点领域再取消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完善并公布我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探索建立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制度,实行标准化、动态化、信息化管理,不在目录中的事项一律不得实施。继续抓好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牵头单位:自治区编办;配合单位:自治区各有关单位)</p><p>  (二)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p><p>  2016年完成清理规范150项以上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被清理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行政许可受理条件。切断中介服务利益关联,推动各部门开展中介服务去行政化工作。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工作相关的中介服务,需要开展的应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行业协会商会类中介服务机构一律与审批部门脱钩,平等参与中介服务市场竞争。配合做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监管工作。对经清理规范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制定并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目录,明确项目名称、设置依据、服务时限等,凡未纳入目录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牵头单位:自治区编办;配合单位:自治区各有关单位)</p><p>  (三)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p><p>  对绝大多数市场竞争充分规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一律通过市场调节价格。对确有必要的极少数垄断性较强、短期内无法形成充分竞争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实行政府定价,并纳入政府定价目录,从严制定收费标准。各级人民政府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各级人民政府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并收费。对无法定依据的收费项目,坚决取消。严禁利用优势地位,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该项工作在自治区编办明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后1个月内完成。(牵头单位:自治区物价局;配合单位:自治区各有关单位)</p><p>  (四)加快推进广西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p><p>  搭建政府主导的口岸公共信息平台,力争在2016年率先建成全国首个陆路口岸“单一窗口”,用3年左右时间完成广西“单一窗口”建设。(牵头单位:商务厅;配合单位:南宁海关,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广西海事局,武警广西边防总队,交通运输厅)</p><p><br/></p><p><strong>  二、降低企业税赋负担</strong></p><p><strong><br/></strong></p><p>  (五)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p><p>  从2016年5月1日起,将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实现货物和服务行业全覆盖,打通税收抵扣链条,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和制造业升级。(牵头单位:财政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p><p>  (六)支持房地产行业去库存。</p><p>  1.降低房地产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从2016年4月1日起,将我区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统一调低为:开发项目位于南宁市城区和郊区的,不低于15%;开发项目位于地级市所在地城区及郊区的,不低于10%;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低于5%;开发项目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低于3%。(牵头单位: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p><p>  2.适当调整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自2016年2月5日起,降低进驻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房源信息平台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非普通住宅、商业、车库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1.5%,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1%执行。(牵头单位:自治区地税局;配合单位:自治区国税局)</p><p>  (七)落实缓缴税款政策。</p><p>  纳税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牵头单位: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p><p><br/></p><p><strong>  三、降低行政事业性等项目的收费</strong></p><p><strong><br/></strong></p><p>  (八)减免一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p><p>  具体减免项目详见附件1。(牵头单位: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配合单位:自治区各有关单位)</p><p>  (九)停免征部分政府性基金。</p><p>  1.从2016年2月1日起,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p><p>  2.从2016年2月1日起,将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育林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p><p>  3.从2016年2月1日起,全面停征价格调节基金。</p><p>  4.从2016年2月1日起,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入新型墙体专项基金,停止向水泥生产企业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将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预制件列入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纳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持范围,继续推动散装水泥生产使用。</p><p>  停免征有关收费基金后,相关单位依法履职所需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p><p>  (牵头单位:财政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各有关单位)</p><p>  (十)减免一批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和中介服务收费项目。</p><p>  具体减免项目详见附件2。(牵头单位:自治区物价局;配合单位:自治区各有关单位)</p><p>  (十一)实行土地价款优惠。</p><p>  对现有工业用地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且符合城镇规划的前提下,工业企业通过技术改造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牵头单位:国土资源厅;配合单位:财政厅)</p><p>  (十二)继续实施涉企收费清单管理。</p><p>  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分别在其部门网站等媒体公布全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总清单。总清单内容包括收费项目名称、主管部门、收费依据等内容。各级涉企收费主管部门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30日内,根据经批准的收费权限,在部门网站等媒体公布本部门执收清单。执收清单内容包括征收项目名称、征收标准、征收依据、减免政策等内容。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且未按规定批准、越权设立的涉企收费基金项目一律取消。(牵头单位:财政厅;配合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物价局,中直、区直涉企收费基金执收单位)</p><p>  (十三)建立企业收费负担投诉举报体系。</p><p>  依托现有减轻企业负担工作平台和12358价格举报系统,构建网络、电话、信函等多渠道为一体的企业收费负担投诉举报和受理机制,向企业和社会公布收费负担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投诉举报意见,对企业反映的收费问题有疑必答、有错必究。(牵头单位:自治区物价局、工业和信息化委;配合单位:财政厅)</p><p><strong><br/></strong></p><p><strong>  四、降低企业人工成本</strong></p><p><strong><br/></strong></p><p>  (十四)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p><p>  从2016年5月1日起两年内,企业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由20%降至19%。从2016年5月1日起,阶段性地降低全区产业园区内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对我区29家自治区重点产业园区(含4家生态产业园区)内企业,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由20%降至14%;对29家重点产业园区外的84家其他产业园区(具体名单详见附件3)内的参保企业,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由20%降低至16%。(牵头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厅、总工会等单位)</p><p>  (十五)允许困难企业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p><p>  对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能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可依法依规暂缓缴纳单位应缴部分的养老保险费,期限不超过1年,缓交的养老保险费不计滞纳金。(牵头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委、总工会等单位)</p><p>  (十六)继续执行降低失业、生育、工伤保险费费率的政策。</p><p>  在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允许的范围内,调整降低我区参保企业缴纳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费的缴费比例。其中,生育保险费率从原来的0.5%—1%(各市费率不同)降至0.5%以内;失业保险费率从原来的3%(其中单位缴纳2%、个人缴纳1%)降至1%(其中单位缴纳0.5%、个人缴纳0.5%);工伤保险费实际平均费率从原来的1%降至0.75%。(牵头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委、总工会等单位)</p><p>  (十七)降低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比例。</p><p>  各统筹地区在确保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保证医疗保险制度平稳运行、基金收支平衡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可以阶段性降低企业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比例,具体降费率政策由各设区市自行制定。(牵头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卫生计生委、工业和信息化委、总工会等单位)</p><p>  (十八)继续实行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岗政策。</p><p>  在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允许的范围内,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符合条件的企业支付相当于该企业上年度企业及其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50%的稳岗补贴,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和促进企业发展生产。(牵头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委、总工会等单位)</p><p>  (十九)降低企业缴纳住房公积金成本。</p><p>  明确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下限为5%,企业可结合自身的经济效益状况确定执行缴存比例。缴存确有困难的企业,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牵头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总工会等单位)</p><p>  (二十)加大对企业的职业培训补贴力度。</p><p>  企业新录用四类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在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定点培训机构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对企业给予一定的职业培训补贴。企业在岗培训的培训补贴标准为就业技能培训同类职业(工种)补贴标准的50%。(牵头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总工会等单位)</p><p><br/></p><p><strong>  五、降低企业融资和财务成本</strong></p><p><strong><br/></strong></p><p>  (二十一)落实国家贷款利率政策。</p><p>  引导金融机构根据贷款基准利率合理定价,主动降低利率水平,与企业共渡难关。争取2016年广西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不含贴现、个人住房贷款、信用卡透支等业务)加权平均利率在2015年的基础上下降50个基点以上。(牵头单位: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配合单位:自治区金融办、广西银监局)</p><p>  (二十二)落实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无还本续贷政策。</p><p>  科学运用循环贷款、年审贷等便利借款人的业务品种,合理采用分期偿还本金等灵活还款方式,减轻小微企业的还款压力,降低小微企业的高息“过桥”融资成本;鼓励金融机构对达到标准的企业直接进行滚动融资,优化审贷程序,缩短审贷时间。(牵头单位:广西银监局;配合单位:自治区物价局)</p><p>  (二十三)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规范合理收费,禁止收费质价不符合和无服务的乱收费。</p><p>  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清理服务收费项目及价格,梳理、简化收费目录清单,于本意见印发之日起2个月内在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牵头单位:广西银监局;配合单位:自治区物价局)</p><p>  (二十四)充分发挥政策性融资性担保和再担保公司作用。</p><p>  支持各级政府推动建立政银代偿风险分担机制,按照原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银行、原担保机构所在市或县人民政府4∶3∶2∶1比例分担融资担保代偿风险责任,实施代偿风险分担机制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考虑银行和政府分担风险的因素,担保费率在原来基础上下降30%。(牵头单位:自治区金融办;配合单位:广西银监局)</p><p>  (二十五)增强支持困难企业扭亏、转型、发展、脱困的合力。</p><p>  按照国家去产能的政策要求,全面排查需要帮扶的困难企业,制定分类标准,确定企业名单。对债务规模较大,并出现暂时性经营困难的企业,有三家以上债权银行的,组织成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要切实做到“三稳”(稳定预期、稳定信贷、稳定支持),通过必要的、风险可控的收回再贷、展期续贷、并购重组、调低利率、联合增信等方式,最大限度地帮助困难企业实现近期解危、远期解困。对已确定的“僵尸企业”,及时与债权银行沟通,成立债权人委员会,制定清晰可行的资产保全计划,稳妥有序推动其重组整合或退出市场,以充分盘活沉淀在“僵尸企业”和低效领域的信贷资源。(牵头单位:自治区金融办;配合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国资委,广西银监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p><p>  (二十六)加大对企业直接债务融资的奖励力度。</p><p>  对成功开展资产证券化和发行公司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自治区按实际发行金额的1.5%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每家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牵头单位:自治区金融办;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广西证监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监局)</p><p><br/></p><p><strong>  六、降低电力成本</strong></p><p><strong><br/></strong></p><p>  (二十七)继续降低工商业销售电价。</p><p>  在2015年降低一般工商业销售电价6.34分/千瓦时的基础上,从2016年1月1日起,继续降低全区一般工商业销售电价1.5分/千瓦时。(牵头单位:自治区物价局;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能源局,广西电网公司,广西水利电业集团公司,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百色电力责任有限公司)</p><p>  (二十八)继续免收新增电力用户临时接电费用。</p><p>  将新增电力用户免交临时接电费用的执行时间延长至2017年12月31日。(牵头单位:自治区物价局;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能源局,广西电网公司,广西水利电业集团公司,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百色电力责任有限公司)</p><p>  (二十九)改进企业减产停产期间基本电费计费方式。</p><p>  自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企业办理用电减容手续的,不受次数限制。企业提前5天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按变压器(电动机)台数办理减容手续,减容期间基本电费按实际使用的变压器(电动机)容量收取。企业办理用电容量暂停的,不受次数限制,但每次暂停时间不少于7天。新投产的大工业用户,在达产前基本电费按实际运行容量收取。同时,执行最大需量计费的用电企业,每年办理调整最大需量的次数不受限制,但需提前5天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牵头单位:自治区物价局;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能源局,广西电网公司,广西水利电业集团公司,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百色电力责任有限公司)</p><p>  (三十)继续实施临时丰枯水期季节性电价。</p><p>  2016年对自愿参与的设区市继续实施临时丰枯水期季节性电价政策。(牵头单位:自治区物价局;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能源局,广西电网公司,广西水利电业集团公司,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百色电力责任有限公司)</p><p>  (三十一)继续对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粤桂县域经济产业合作示范区实施峰谷分时电价,并实行与广东省毗邻地区相同的电价政策。(牵头单位:自治区物价局;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能源局,广西电网公司,广西水利电业集团公司,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百色电力责任有限公司)</p><p>  (三十二)开展峰谷分时电价政策试点。</p><p>  研究推进发电侧同步实施峰谷分时电价制度。2016年,按自愿原则,以设区市为单位开展峰谷分时电价政策试点。(牵头单位:自治区物价局;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能源局,广西电网公司,广西水利电业集团公司,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百色电力责任有限公司)</p><p>  (三十三)降低高可靠性供电费用。</p><p>  从2016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用户自建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用电户,按现有高可靠性供电费标准的70%执行。(牵头单位:自治区物价局;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能源局,广西电网公司,广西水利电业集团公司,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百色电力责任有限公司)</p><p>  (三十四)降低核电上网电价,执行煤电标杆上网电价。(牵头单位:自治区物价局;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能源局,广西电网公司,广西水利电业集团公司,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百色电力责任有限公司)</p><p>  (三十五)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积极推进电力直接交易。</p><p>  1.组建相对独立的电力交易机构。2016年7月挂牌运营。(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配合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物价局,广西电网公司,广西水利电业集团公司,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百色电力责任有限公司)</p><p>  2.完善电力直接交易制度。有序扩大电力直接交易规模,从2016年4月起,按广西电网公司上年度销售电量的10%左右开展第一批电力直接交易;结合电改推进情况,适时安排35亿千瓦时水电进行市场化交易试点。强化“三公”(公开、公平、公正)调度。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放开售电侧市场。多途径培育配售电主体。允许用户自由选择售电公司,自由购电。(牵头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能源局;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物价局,广西电网公司,广西水利电业集团公司,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百色电力责任有限公司)</p><p>  3.积极稳妥推进输配电价改革。(牵头单位:自治区物价局;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能源局,广西电网公司,广西水利电业集团公司,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百色电力责任有限公司)</p><p><br/></p><p><strong>  七、降低企业物流成本</strong></p><p><strong><br/></strong></p><p>  (三十六)继续推广甩挂运输发展。</p><p>  鼓励运输企业使用甩挂车,建设实施“面向东盟跨境物流的甩挂运输主体性试点项目”,经交通运输部或交通运输厅认定的开展甩挂运输项目试点企业,享受自治区北部湾办、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港口物流发展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北部湾办发﹝2016﹞6号)规定的补助政策。(牵头单位:交通运输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商务厅、物价局、北部湾港口管理局、北部湾办,南宁铁路局,广西民航机场管理局,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沿海铁路股份有限公司)</p><p>  (三十七)积极发展多式联运。</p><p>  全面打通铁路、公路、水运、航空运输方式的相互衔接障碍,完善不同运输方式之间的连接和转运设施,推进公、铁、水、民航等基础设施“最后一公里”的衔接,推动各种运输方式进港口、进园区、进集群、进市场;着力推进港铁物流工程,加快沿海和西江港口的多式联运设施建设;建立多式联运沟通协作机制,向交通运输部申报广西大西南出海通道海铁公多式联运示范工程和贯通欧亚大陆的公铁联运冷链物流通道示范工程,经批准后实施。(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配合单位: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商务厅,广西北部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民航机场管理局,南宁铁路局,广西邮政管理局,广西沿海铁路股份有限公司)</p><p>  (三十八)继续执行对进出钦州、北海、防城港3个港口和东兴、友谊关、凭祥铁路3个口岸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减半收取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严格执行国家及自治区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保障整车合法装载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免费、快速通行。(牵头单位:自治区物价局;配合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商务厅,广西北部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民航机场管理局,南宁铁路局,广西邮政管理局,广西沿海铁路股份有限公司)</p><p>  (三十九)加大不停车电子收费系统(ETC)推广力度。</p><p>  提高客运企业ETC用户覆盖面,进一步扩大ETC推广范围,给予ETC用户5%通行费优惠,降低客运企业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支出。加大货运车辆通行费储值卡的推广使用,提高货运企业享受减免1%—2%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优惠政策的覆盖面,降低货运企业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支出。(牵头单位:自治区物价局;配合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商务厅,广西北部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民航机场管理局,南宁铁路局,广西邮政管理局,广西沿海铁路股份有限公司)</p><p>  (四十)全面规范港口、机场、铁路经营性收费项目。</p><p>  对港口、机场、铁路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性收费项目进行清理规范,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牵头单位:自治区物价局;配合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商务厅,广西北部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民航机场管理局,南宁铁路局,广西邮政管理局,广西沿海铁路股份有限公司)</p><p>  (四十一)执行铁路运价政策。</p><p>  继续对焦炭等九大类货物运价实行优惠,执行2014年运价水平;煤炭(吨公里)运价下调1分钱;积极推进实施竞争性一口价政策,按照项目制管理原则,对市场竞争性货物品类和方向等实施运价优惠政策;继续运营钦州港东线,为客户节约物流短途运输成本;对选择铁路运输的零散快运货物,实行运价动态调整。(牵头单位:南宁铁路局,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广西沿海铁路股份公司;配合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物价局,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p><p style="text-align: right;">  2016年4月22日</p><p><br/></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