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河北省委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5-12-17 16:40:00 浏览:
发文机关:中共河北省委 河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5年12月17
生效日期:2015年12月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无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精神,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推动经济强省、美丽河北建设,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劳动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之一,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要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构建、共建共享和改革创新的工作原则,进一步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企业和职工参与、法治保障的工作体制,完善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工作机制,逐步实现劳动用工更加规范、集体协商有序开展、职工工资合理增长、劳动条件不断改善、社会保险全面覆盖、工会组织普遍建立、职工安全健康得到切实保障、人文关怀日益加强、劳动关系矛盾纠纷有效预防化解,全面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到2020年,全省各级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体制机制和工作格局全面完善,调整劳动关系的政策法规全面规范,企业职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6%以上,企业集体合同和集体协商建制率达到80%以上,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建制率达到80%以上,企业和谐劳动关系创建率达到90%以上。
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夯实和谐劳动关系基础
(一)健全并落实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加强企业职工工资收入调控管理,完善并落实最低工资制度,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合理增长机制,完善工资支付规定和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建立多部门联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制度。重点治理建设领域欠薪问题,全面推进建筑施工领域劳务用工实名制,建立健全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应急周转金、预储金制度,落实总承包企业负责制,依法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欠薪企业“黑名单和联合公示制度。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依法查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切实保障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时足额领到工资报酬。(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法院、省检察院、省总工会、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省工商联、省企业家协会)
(二)保障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等休息休假规定,制定河北省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把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列入各级政府议事日程,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规范特殊工时制度审批,加强劳动定额定员标准化工作,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督促指导企业制定实施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定员标准,切实保障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并依法足额支付加班工资。(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质监局、省总工会、省工商联、省企业家协会)
(三)加强职工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全面贯彻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监管、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加大执法监督力度,组织企业职工参加安全生产和预防职业病监督检查活动,督促企业健全并落实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标准,加大安全生产投入,进一步推进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工作,强化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提供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机制。加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广泛深入开展群体性“安康杯竞赛活动,最大限度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牵头单位:省安全监管局;参加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
(四)维护职工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进一步完善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全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和劳务派遣工的社会保险权益。做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全面开展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同舟计划,妥善解决养老保险欠费问题,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督促企业依法为职工进行参保登记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保险。(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总工会、省工商联、省企业家协会)
(五)鼓励职工接受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加强对职工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鼓励和引导职工参加学历教育和继续教育,提升职工技术技能等级和职业学历层次,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建立完善以培养、评价、使用、激励为重点的高技能人才工作体系,在薪酬、福利、发展等方面向关键岗位技能人才倾斜,畅通企业技能人才职业生涯发展通道。推动企业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用于生产一线职工的比例不低于50%。(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参加单位:省教育厅、省总工会、省财政厅)
(六)保障破产、改制、重组企业职工的基本权益。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国有资产监管等部门的信息交流和通报制度,依据相关法规政策制定企业破产、改制、重组实施方案,对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集资款等款项的,要明确清还责任主体和具体清还计划。企业职工安置方案需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对停工停产企业,要按规定向职工支付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的生活费。做好职工分流安置方案的审核工作,把职工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落到实处,确保企业破产、改制、重组平稳过渡。(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总工会)
三、加强劳动关系制度建设,健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长效机制
(一)全面落实劳动合同制度。督促企业依法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工作制度,在建筑、餐饮、旅游、服务等用工季节性强、职工流动性大的行业推广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切实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履行质量。依法规范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工作,加强对劳务派遣的日常监管。进一步规范非全日制、劳务承揽、劳务外包用工和企业裁员行为。加强对企业用工指导,引导企业依法建立完善的劳动规章制度。(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参加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总工会、省工商联、省企业家协会)
(二)进一步推进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依法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形成反映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关系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工资决定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推动企业与职工就工资报酬、工作条件、劳动定额、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特殊保护等开展集体协商,订立集体合同。加强集体协商代表培训,探索建立集体协商工作评价体系。加强对集体协商过程的指导,提高集体合同履行质量。科学制定并及时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人工成本、人力资源市场指导价位等信息,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参考。(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省总工会、省工商联、省企业家协会)
(三)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由同级政府领导担任委员会主任,推行三方派驻人员定期联合办公,保障三方机制正常运行。完善三方机制职能,健全工作制度,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重大问题。推动工业园区、乡镇(街道)和产业系统建立三方机制,不断扩大三方机制覆盖面。(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参加单位:省总工会、省工商联、省企业家协会、省编委办)
四、深入推进企业民主管理,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一)健全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丰富参与形式,畅通参与渠道。推进不同所有制企业普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全面落实职工代表大会职权,确保职工代表大会在企业制定、修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决策重大事项中发挥重要作用。不断丰富职工代表大会组织形态,在集团企业推行集团职工代表大会和多层级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县级以下小型企业聚集的地方,推行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对企业落实民主管理制度的监督检查,将企业民主管理情况纳入守法诚信评价体系,确保职工依法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牵头单位:省总工会;参加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工商联、省企业家协会)
(二)完善企(厂)务公开制度。健全企(厂)务公开规章制度,细化公开流程和内容,进一步提高公开建制率,加强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的企(厂)务公开,积极稳妥推进非公有制企业企(厂)务公开制度建设。探索推行负责人接待日、民主恳谈会、劳资协商会、总经理信箱、微博微信等多种形式公开。(牵头单位:省总工会;参加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工商联、省企业家协会)
(三)推进企业职工董事、监事制度建设。依法推进公司制企业职工董事、监事制度建设,指导企业结合实际,制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职规则,为履职提供制度保障,保障职工董事、监事在董事会、监事会研究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尤其是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能够充分发表意见,反映职工合理诉求,维护职工和公司合法权益。(牵头单位:省总工会;参加单位: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工商联、省企业家协会)
五、健全劳动关系矛盾纠纷调处机制,确保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有序推进
(一)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全面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实现省市县乡四级全覆盖,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信息化管理水平。加快建立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省级联动处理平台,实现一地投诉、全网受理,方便劳动者提出维权诉求。改进执法模式,强化专项整治,严厉打击使用童工、强迫劳动等违法犯罪行为。建立健全违法行为预警防控机制,完善多部门综合治理和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加强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企业诚信档案。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能力建设,提升执法服务水平。(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参加单位:省编委办、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法院、省检察院)
(二)推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制建设。加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建设,全面推动各类企业普遍建立内部劳动争议协商调解机制。大力推动乡镇(街道)、村(社区)依法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支持工会、商会、协会依法建立行业性、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加快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标准化建设,不断提高仲裁效能。加强裁审衔接与工作协调,积极探索建立诉讼与仲裁程序有效衔接,广泛开展业务交流与研讨,建立典型案例通报机制。畅通法律援助渠道,依法及时为符合条件的职工提供法律援助。探索建立健全处置突发性、集体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应急调解机制,有效调处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和集体停工事件。(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参加单位:省综治办、省司法厅、省法院、省总工会、省工商联、省企业家协会)
(三)健全劳动关系群体性事件预防和处置机制。完善劳动关系信息报送制度,建立劳动关系群体性纠纷经常性排查和动态监测预警制度,防范群体性事件发生。完善应急预案,强化事件处置属地责任,建立有关部门和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共同参与的群体性事件应急联动处置机制,依法依规及时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参加单位:省公安厅、省总工会、省工商联、省企业家协会)
六、立足源头治理,努力营造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良好环境
(一)注重对职工的教育引导和人文关怀。大力开展职工思想政治教育,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增强职工对企业的责任感、认同感和归属感,爱岗敬业、诚实守信,自觉履行劳动义务。积极培育健康向上的企业文化,引导企业制定职工职业发展规划,支持企业工会定期开展文体活动,丰富职工文化生活。指导企业建立心理危机干预预警机制,开展职工互助互济活动,积极为困难职工排忧解难。(牵头单位:省总工会;参加单位:省委宣传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工商联、省企业家协会)
(二)强化企业经营者社会责任。加强对广大企业经营者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其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切实承担服务社会、造福职工的社会责任。教育引导企业经营者树立自觉关心爱护职工的意识,努力改善职工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加强对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教育培训,提高依法用工意识,引导其自觉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加强企业代表组织机构建设。(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参加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质监局、省国资委、省总工会、省工商联、省企业家协会)
(三)优化企业发展外部环境。积极推动劳动关系地方立法,逐步健全劳动保障法规体系。加强和改进政府管理服务,减少和规范涉企行政审批事项,提高行政效能,激发市场主体创造活力。深入开展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加强行政执法和法律监督。加强对产业结构调整企业的帮扶力度,推进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落实落地,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建立企业代表组织、企业家与政府的沟通渠道。(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参加单位: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编委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审计厅、省科技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卫生计生委、省法制办、省总工会、河北银监局、省工商联、省企业家协会)
七、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形成全社会共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新格局
(一)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和部门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建立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领导协调机构。各级党委要统揽全局,把握方向,及时研究和解决劳动关系中的重大问题,把党政力量、群团力量、企业力量、社会力量统一起来,发挥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作用。各级政府要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切实担负起制定政策、安排部署、抓好落实的责任。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决策咨询、统筹协调、指导服务、检查督促和监察执法等工作。各级工会组织要积极反映职工群众呼声,依法维护职工权益。各级工商联和企业家协会(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要积极反映企业利益诉求,依法维护企业权益,教育和引导广大企业经营者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合力。(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参加单位:省总工会、省工商联、省企业家协会)
(二)进一步强化能力建设。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保障监察以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仲裁院建设,从力量配置、经费投入上给予支持,保障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顺利开展。进一步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名称、职能设置和执法程序,加强资金保障,按标准配备专用执法设备和车辆。进一步加强县(市、区)、乡镇(街道)等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明确基层平台应配备的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争议调解和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切实完善基层劳动关系工作职能。完善劳动关系协调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基层劳动关系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提高队伍素质和开展工作能力。(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参加单位:省编委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三)进一步加强企业党组织和基层群团组织建设。加强企业党建工作,重点在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党组织并有效开展工作。坚持企业党建带动群团建设,依法推动各类企业普遍建立工会组织。加强企业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在推动企业发展、凝聚职工群众、促进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推进区域性、行业性工作联合会和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开发区(园区)工会组织建设,健全产业工会组织体系。完善基层工会主席民主产生机制,探索基层工会、共青团干部社会化选任途径,健全保护基层工会干部合法权益制度。建立完善县级以上政府与同级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支持工会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加强基层企业代表组织建设,支持企业代表参与协调劳动关系等相关工作。大力推进行业团建工作,在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立行业团组织;在条件成熟的地方成立互联网行业团工委或共青团工作指导和推进委员会,按职责开展行业团建工作。(牵头单位:省委组织部;参加单位: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工商联、省企业家协会)
(四)进一步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把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作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载体,及时总结和推行创建活动经验,建立健全创建工作目标责任制。积极开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综合试验区建设试点工作,稳步扩大范围,提高创建质量,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创造经验。扩大创建活动在广大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的覆盖面,推动区域性创建活动由工业园区向企业比较集中的乡镇(街道)、村(社区)拓展,努力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创建局面。探索建立符合实际的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标准体系和评价体系。丰富创建内容,规范创建标准,改进创建评价,完善激励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表扬创建活动先进单位,把企业劳动关系是否和谐作为企业经营者参选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企业和企业经营者评先评优必要条件,不断推进创建活动深入开展。(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参加单位:省工商联、省公务员局、省质监局、省企业家协会)
八、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科学安排。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强化属地管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推进措施,抓好组织实施。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要于2016年4月30日前,将贯彻落实情况报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单位:各级党委、政府)
(二)扎实推进,全面落实。各牵头单位要对分工任务负总责,参加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工积极支持配合。各项工作要明确责任人、时间表和路线图,属于制度建设的,要抓紧研究制定,提出方案;属于原则性要求的,要认真调查研究,提出加强和推进有关工作的意见和措施。各牵头单位要及时将任务落实情况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参加单位:各项具体工作牵头单位)
(三)积极引导,广泛宣传。各级党委、政府要发挥好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网络、微博微信、手机APP等新媒介,大力宣传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意义,宣传和谐劳动关系创建的先进典型经验,形成正确舆论导向,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企业与职工共同参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良好氛围。(牵头单位:省委宣传部;参加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工商联、省企业家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