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北京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限额的通知[失效]

发布时间:2014-11-20 14:13:00   浏览:

发文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9年06月30
生效日期:2009年08月01
时效性   :失效
文号      :京人社办发[2009]78号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发布日期:2011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5日)废止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北京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限额的通知
(京人社办发〔2009〕78号)
各区县劳动合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局,各辅助器具定点单位,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企业:
  为进一步提高肢残工伤职工的生活质量,根据《北京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办法》(京劳社工发[2003]19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的项目和费用限额进行调整。在原来的基础上,新增辅助器具90项,同时,提高辅助器具费用限额标准,具体项目和费用限额标准见附表。
  本通知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本通知实施前发生工伤,本通知实施后尚未完成辅助器具配置的;或者原配置的辅助器具到达规定使用年限需要更换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表:北京市辅助器具项目及费用限额表(2009)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九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