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2009年调整工伤人员护理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1-20 14:14:00 浏览:
发文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9年06月03
生效日期:2009年07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京人社办发[2009]65号
为保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03年市政府令第140号)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的护理费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本次调整的范围为2008年12月31日前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
二、调整标准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1863.13元的,调整到1863.13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1490.5元的,调整到1490.5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1117.88元的,调整到1117.88元。
三、调整护理费所需费用,参加北京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由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统筹的由企业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四、根据有关规定,企业按照享受或比照工伤待遇处理享受护理费的人员,参照本通知执行,所需费用由企业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五、本通知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九年六月三日
二○○九年六月三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北京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限额的通知[失效]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2009年度苏州市市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