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14)

发布时间:2016-04-19 15:00:00   浏览:

发文机关: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4年03月31
生效日期:2014年03月31
时效性   :已修订
文号      :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对《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修改为:“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二、《条例》中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修改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