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4-09-19 10:33:00 浏览:
发文机关: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3年12月24
生效日期:2004年01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3号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03号)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已由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3年12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 (第103号)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
(2003年12月24日深圳市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提请审议《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草案)》的议案,鉴于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已经颁布并将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决定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同时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
(2003年12月24日深圳市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2004年1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