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修正案[失效]

发布时间:2014-09-24 14:25:00   浏览:

发文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1997年12月26
生效日期:1997年12月26
时效性   :失效
文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
*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发布日期:2005年10月12日 实施日期:2005年12月1日)废止
《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修正案
 (1997年12月26日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经1997年11月2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44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将第四十一条修改为: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内拒不改正的,视其情节轻重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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