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陕西省委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6-05-24 00:27:00 浏览:
发文机关:中共陕西省委 陕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6年05月23
生效日期:2016年05月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陕发〔2016〕5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建设“三个陕西的战略目标,以维护职工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为重点,以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为主线,以化解劳动关系矛盾为突破口,以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为载体,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企业和职工参与、法治保障的工作体制,着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二)目标任务。全面落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完善配套法规和政策体系。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工作体制,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企业民主管理机制和劳动维权机制,推动职工工资合理增长、劳动条件不断改善、职工安全健康切实保障、社会保险全面覆盖、劳动用工更加规范、人文关怀日益加强、有效预防和及时化解劳动关系矛盾,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依法维护职工基本权益
(一)依法维护职工获得劳动报酬。严格落实中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试行)、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等政策规定,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工资保证金和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探索建立欠薪保障金制度,落实清偿欠薪的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制。适时启动司法联动机制,依法惩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违法犯罪行为,保障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时足额领到工资报酬,努力实现农民工与城镇就业人员同工同酬。
(二)依法维护职工休息休假。严格落实国家关于职工工作时间、全国年节及纪念日假期、带薪年休假等规定。规范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审批管理,加强工资支付、工时制度、休息休假、劳动定额定员等劳动标准管理,指导企业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定员标准,督促企业依法安排职工休息休假。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并依法足额按时支付加班工资。
(三)依法维护职工享受社会保险。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持续扩大保障范围,实现职工人人享有社会保障。继续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落实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和劳务派遣工的社会保险权益。督促企业依法参保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补充保险。完善困难职工救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健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办法,切实保障困难职工的基本生活。
(四)依法维护职工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督促企业完善安全生产设施,强化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岗前、在岗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加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最大限度地减少劳动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
(五)依法维护职工享受职业技能培训。健全企业职工培训制度,通过在岗培训、脱产培训、业务研修、技能竞赛等多种形式,强化对职工实际操作技能训练和职业素质培养。根据产业升级和企业技术发展要求,组织企业员工开展新一轮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发挥科教优势,统筹各类培训资源,创新职业培训模式,努力提高培训质量,使职业培训贯穿职工成长全过程。
三、全面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一)全面落实劳动合同制度。依法规范企业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行为,在用工季节性强、职工流动性大的行业推广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力争“十三五末我省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100%。依法加强对劳务派遣的监管,规范非全日制、劳务承揽、劳务外包用工和企业裁员行为,确保企业使用劳务派遣人员比例不超过10%。建立健全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制度,建设全省统一的劳动用工信息数据库,实现对劳动用工的动态管理。
(二)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依法推进集体协商,不断扩大集体合同覆盖面。加强集体协商代表能力建设,推动企业与职工就薪酬水平、劳动定额、安全卫生、女职工特殊保护等进行集体协商。在小微企业比较集中的区域和行业,通过集体协商订立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支持基层工会或职工代表依法开展协商要约,督促企业与职工依法进行集体协商,认真履行集体合同。
(三)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立健全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代表组织组成的三方机制,成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由同级政府领导担任委员会领导职务。进一步完善省、市、县、乡镇(街道)四级劳动关系协调组织体系,及时研究解决劳动关系协调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各级人社部门要充分履行职责,认真做好统筹协调、指导服务、检查督促和监察执法等工作。各级工会要发挥组织优势,积极反映职工呼声,依法维护职工权益,团结和凝聚广大职工建功立业。各级工商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企业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要积极反映企业利益诉求,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教育和引导企业经营者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四、积极完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
(一)健全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认真落实职工代表大会职权,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在企业发展重大决策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上的重要作用。不同所有制企业都要从实际出发,探索符合各自特点的职工代表大会形式、权限和职能。在中小企业集中的地方,可以建立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
(二)推进厂务公开制度化和规范化。国有企业负责人和职工薪酬水平、企业重大决策事项、企业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都要以一定方式公开。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的改制方案、职工裁员及分流安置等重大决策事项,要及时向职工公开,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积极稳妥推进非公有制企业厂务公开制度建设,逐步扩大厂务公开制度覆盖范围。完善公开程序,创新公开形式,探索和推行经理接待日、劳资恳谈会、总经理信箱、手机短信和微信平台等多种公开形式。
(三)推行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认真执行《公司法》规定,依法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的公司都应建立和完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享有和其他董事、监事同等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严格保障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法定权利,并加强其履职能力培训,为履行职责创造条件。董事会、监事会讨论决定公司重大问题时,必须有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参加,并保证其充分发表意见。
五、有效预防和化解劳动关系矛盾
(一)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劳动争议调解机制。加快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建设,建立企业内部劳动争议协商调解机制。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要积极参与制定涉及职工权益的规章制度,研究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福利保险、劳动安全卫生等问题,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总经理信箱、员工满意度调查等方式,及时了解职工诉求,有效排查劳动争议隐患。要通过劳资协商、恳谈会等方式,促进企业经营者与职工之间的交流,最大限度通过非诉方式解决劳动关系矛盾,从源头上减少劳动关系矛盾的发生。
(二)健全劳动监察执法联动机制。加快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和网络化建设,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实现监察执法向主动预防和统筹城乡转变。健全完善多部门综合治理和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加强日常巡视监察和专项检查,专项整治突出问题。建立健全违法行为预警防控机制,加大对非法用工尤其是大案要案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使用童工、强迫劳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企业诚信档案。发挥人大、政协、司法机关、工会组织和新闻媒体等监督作用,形成高效联动的工作机制。
(三)完善劳动人事争议调处机制。积极探索诉讼与仲裁程序有效衔接、裁审标准统一的新规则,建立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进一步完善仲裁办案制度,规范程序,加强督查,提高仲裁效能,促进案件仲裁终结。推动乡镇(街道)、村(社区)依法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支持工会、商(协)会依法建立行业性、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畅通法律援助渠道,依法及时为符合条件的职工提供法律援助。依托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完善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的办法,有效调处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和集体停工事件。
(四)建立健全劳动关系预警机制。各地要将劳动关系舆情作为社会舆情的重要内容,定期分析研判本地区劳动关系发展状况,及时发现和有效处理涉及劳动关系的突出问题。建立由人社部门主导,工会组织和企业代表组织参与的企业和地区、行业劳动关系预警机制,加强对农民工、劳务派遣工劳动关系状况和企业经济性裁员的监控,加强对劳动争议多发行业和区域的监控,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处理机制,形成快速反应和处置工作合力,督促指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及时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
六、不断优化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社会环境
(一)加强职工教育引导。加强职工思想政治教育,培养良好职业道德,增强对企业的责任感、认同感和归属感,教育职工爱岗敬业、遵守纪律、诚实守信,自觉履行劳动义务。加强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解读,引导职工正确处理整体利益和个体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正确对待社会利益关系调整,合理确定提高工资收入等诉求预期,以理性合法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利益矛盾、维护自身权益。加强文化素质培养和职业培训,引导职工努力提高自身素质,积极参与企业管理,促进企业与自身的协同发展。
(二)加强职工人文关怀。培育健康向上的企业文化,尊重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和首创精神,有效激发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职工构建共同的精神家园。建立职工心理危机干预预警机制,注重职工的精神需求和心理健康,关心职工工作、生活和思想状况,开展职工思想动态特别是心理危机信息搜集、分析,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引导和心理疏导工作。加强企业文体娱乐设施建设,积极组织职工开展喜闻乐见、丰富多彩的文化体育活动,丰富职工文化生活。拓展职工职业发展空间,健全以能力和业绩为中心的评价体系,帮助职工合理规划职业生涯,加强对职工的动态管理,打通职工晋升通道。
(三)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加强对企业经营者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其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固树立爱国、敬业、诚信、守法、奉献精神,切实承担报效国家、服务社会、造福职工的社会责任。加强对企业经营者的人文教育,促进他们自觉关心爱护职工,努力改善职工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帮助职工排忧解难。加强对企业经营者尤其是中小企业经营者的法治教育培训,提高他们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用工意识,引导他们自觉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探索建立企业社会责任标准体系和评价体系,营造鼓励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良好环境。
(四)优化企业发展环境。进一步加大政府简政放权力度,减少和规范涉企行政审批事项,提高审批事项的工作效率,对保留审批事项推广“一个窗口受理和网上并联审批等,为市场主体释放更多的创新创造空间。进一步优化中小微企业发展环境,落实税收优惠、金融服务优惠、财政支持等政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引导企业主动转型升级,紧紧依靠科技进步、职工素质提升和管理创新,不断提升竞争力,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创造物质条件。
(五)完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法规政策体系。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全面推进法治建设的各项部署,完善相关配套法规、规章和政策,加快完善基本劳动标准、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企业工资、劳动保障监察、企业民主管理、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等制度。加强行政执法和法律监督,促进各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把劳动关系建立、运行、监督、调处的全过程纳入法制化轨道,切实提高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法制化水平。
七、深入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
(一)提高创建质量和水平。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总结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的有效做法,完善考核评价标准,健全目标责任制,不断提高创建活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规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动态复核和退出机制,加强对企业创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监督,对出现职工群体事件、不能坚持集体协商、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严重污染环境、恶意拖欠工资和社会保险金、偷税漏税等否决条件的,取消其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等荣誉,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企业相关人员责任。
(二)建立完善激励约束机制。省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每三年评选表彰一次,各地可结合实际开展评选表彰活动。各地要研究制定鼓励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的优惠政策,在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中受到省级以上表彰的企业,在融资、用工培训、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要把企业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情况,作为企业和企业经营者评选省级以上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优秀企业家的重要条件,作为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和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单位的重要内容。
八、切实加强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的统筹
(一)加强工作体系建设。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的领导,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要建立健全目标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纳入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各级有关部门单位和工会组织、企业代表组织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密切配合、加强协作,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二)加强劳动关系工作能力建设。加强各级政府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建设以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仲裁院建设,配备必要的工作力量。统筹推进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完善基层劳动关系工作职能,充实基层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争议调解人员。加强劳动关系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提高队伍素质。要及时解决劳动关系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从力量配置、经费投入上给予支持,保障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顺利开展。
(三)加强企业党组织和基层工会、团组织、企业代表组织建设。加强各类企业党建工作,重点在非公有制企业扩大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坚持企业党建带群团建设,依法推动各类企业普遍建立工会,进一步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团建工作。指导和支持企业党群组织探索适合企业特点的工作途径和方法,充分发挥在推动企业发展、凝聚职工群众、促进和谐稳定中的作用。深入推进乡镇(街道)工会、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区域性行业性工会和村(社区)工会组织建设,健全产业工会组织体系。完善基层工会主席民主产生机制,探索基层工会干部社会化途径,健全保护基层工会干部合法权益制度。建立健全县级以上政府与同级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支持工会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加强基层企业代表组织建设,支持企业代表组织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充分发挥企业代表组织对企业经营者的团结、服务、引导、教育作用。
(四)加大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宣传力度。各级宣传部门和各类媒体要大力宣传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大意义,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的工作经验和实际成效,大力宣传富有社会责任感、关爱职工的优秀企业经营者和爱岗敬业、勇于奉献的优秀职工的事迹,为发展和谐劳动关系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通过典型示范引领作用,推动社会各方面共同关心、支持和参与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