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14)

发布时间:2014-11-21 10:21:00   浏览:

发文机关:天津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4年02月14
生效日期:2014年02月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十二号)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2月1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2月14日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2014年2月14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五)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二、删除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