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4-09-26 11:04:00   浏览:

发文机关:深圳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9年05月25
生效日期:2009年05月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深圳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8号
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九十八号)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的决定》经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9年5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的决定
(2009年5月21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市政府提出的关于提请审议《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决定废止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1994年8月4日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