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最低工资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1997)
发布时间:2014-09-30 14:19:00 浏览:
发文机关: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7年12月31
生效日期:1998年01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7年第12号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最低工资规定》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北京市最低工资规定》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款、项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最低工资规定》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