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定我市部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9-30 15:34:00   浏览:

发文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1年03月25
生效日期:2011年01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中府办[2011]26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从2011年1月1日起,国务院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正式施行。为贯彻落实新《工伤保险条例》,促进新旧条例平稳衔接,保障我市工伤保险基金安全运行,现就我市部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费用支付标准
  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市外转院交通费、食宿费等三项费用的具体支付标准如下:
  (一)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每天35元标准计发。
  (二)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转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按如下标准支付:
  1.长途交通费用。省内往返长途交通费用,按100元标准定额支付一次;省外往返长途交通费用,凭单据按公共交通工具标准支付一次,支付范围限于火车硬席(包括硬座和硬卧)、轮船三等舱、飞机普通舱(经济舱),但不包括出租车。
  2.转入地市内交通、食宿费用。工伤职工在转入地因客观情况影响,转入院前的市内交通和食宿费用合计按200元标准,定额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
  工伤职工未经批准而自行前往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所需交通费和食宿费由本人承担。
  二、上述标准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