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2-03 09:41:00 浏览:
发文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0年09月07
生效日期:2010年09月0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沧政办字[2010]169号
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沧州市财政局制订的《沧州市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沧州市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
二?一?年九月七日
沧州市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的
实施意见
为提高我市工伤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基金抵御风险的能力,推进工伤保险制度健康协调发展,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2004〕第7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推进工伤保险设区市统筹工作意见的通知》(冀办字〔2009〕7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工伤保险按照“风险共担、分级负责的原则,于2010年7月1日起实行市级统筹,做到参保范围和对象、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调度和管理使用基金、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业务经办规程和信息管理系统“六统一。
二、统筹方法
(一)参保范围和对象
沧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照或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除外)、民间非营利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全部职工,以及与机关事业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编外人员。
(二)缴费基数和费率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用人单位以全部职工上月的工资总额为基数,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缴纳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缴费费率根据行业风险不同,实行差别费率。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只记录缴费工资。职工本人月缴费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计算,高于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计算。难以确认工资总额的用人单位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确定本行政区域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向社会公布施行。浮动费率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每1至3年调整一次。
(三)基金征缴和管理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收统支管理,由市级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统一调度使用。按照分级经办的原则,市、县(市、区)两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分别负责本级管理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征缴工作。
1、基金收入管理
(1)征收计划。工伤保险费年度征收计划,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省下达的扩面、征收目标任务和各县(市、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总量、上年末参保人数、行业类别及构成等因素编制,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执行。
(2)基金缴拨。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分别开设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用于工伤保险费的收缴和工伤待遇支付,县级不再保留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各县(市、区)基金收入按月上解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收入户,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汇集后,按月缴入市级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2、基金支出管理
(1)待遇支付。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向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上报基金支出计划。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统一报市财政部门,由市财政部门将基金拨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将工伤待遇核拨到各县(市、区)支出户。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及时足额发放到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
(2)建立工伤保险支付周转金预拨制度。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各县(市、区)上年度月平均工伤待遇实际支付水平,对县(市、区)预拨两个月的工伤待遇支付周转金,以保障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及时支付。
(3)结余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各县(市、区)2010年5月31日前形成的工伤保险基金结余属市工伤保险基金,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后,预留两个月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周转金,于2010年6月30日前由县(市)、区财政部门直接上解市财政专户。各县(市、区)工伤保险基金上解前,不得以暂付、借支医疗费等名义擅自动用或挪用,只能用于当期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
(4)工伤预防费的提取和使用。工伤预防费用于企业职工的安全培训、企业安全情况检查、有毒有害岗位职工身体健康检查、工伤保险知识宣传、安全奖励等。工伤预防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提取,全市统一管理使用。工伤预防费按当年全市工伤保险费实际征缴额的5%提取。工伤预防费具体使用办法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规定执行。
(5)工伤认定调查费的使用。工伤认定调查费全市统一管理使用。工伤认定调查费在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提出使用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3、建立市级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
市级工伤保险储备金用于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按全市当年征缴总额的10%提取,储备金滚存总额达到全市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30%时不再提取。
(四)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工作。各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所属用人单位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负责审核申请材料及调查、取证、核实、组卷以及工伤认定法律文书制作与送达等工作,从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也可委托同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上述工作。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五)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管理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定点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工伤康复机构资格认定,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综合考虑定点机构的管理服务情况,与取得相应资格的工伤定点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工伤康复机构签定服务协议,并向社会公布。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对辖区内的定点机构进行监督考核、按协议进行管理。
(六)工伤保险待遇审核和支付
工伤保险待遇审核和支付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参保单位工伤职工的10000元以下待遇审核支付和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待遇支付的初审及上报工作,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市本级参保单位工伤职工的待遇审核支付和县(市、区)上报的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待遇支付的审批工作。工伤职工原则上在本地定点机构治疗,需在沧州范围内转院治疗的,由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批,需转沧州以外医院治疗的,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县(市、区)待遇审核和支付情况进行稽核和监督。
(七)业务经办规程及信息管理系统
统一工伤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和管理制度。统一数据标准和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工伤保险市级数据中心,实行“前台业务本地经办、后台业务市级统一经办模式,逐步实现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业务经办全市联网。
(八)目标考核管理
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后,市对各县(市、区)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建立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挂钩机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根据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基金征缴收入、基金支出等工作实绩,对各县(市、区)上年度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完成全年扩面征缴计划的县(市、区),基金缺口由市从统筹基金全额拨付;未完成扩面征缴计划的,未完成部分追加列入下一年度计划,由此造成的基金缺口,由当地财政垫付;超额完成计划的,超额部分不列入下一年度计划基数,可抵顶下年度由地方财政垫付的基金缺口部分。
三、组织实施
1、加强组织领导。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是健全我市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是增强工伤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更好地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也是维护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落实责任,积极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市级统筹的指导和工伤保险基金的监督检查,认真做好市级统筹前期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全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平稳过渡。
2、加强经办能力建设。按照“效能化、专业化、规范化的原则,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伤保险工作机构,充实人员编制,加强人员培训,提升队伍整体素质,为开展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对工伤保险机构和队伍建设给予支持。
3、加强基金监督管理。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基金管理各项规定,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定期公布相关信息,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基金监管,完善基金监督举报制度,逐步形成事前、事中和事后相结合的监督机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基金收入、支出和储存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基金安全完整和平稳运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市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