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4-09-28 16:50:00 浏览:
发文机关:舟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1年12月08
生效日期:2011年12月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舟政发[2011]73号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
切实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制订相关配套政策,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
(二)基本原则。
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费率政策、基金管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待遇政策及经办流程。
二、政策措施
(一)参保范围和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为本单位全部在职职工或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非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统一按照《舟山市建设工程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二)工伤保险费率和基金管理。
全市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一执行《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单位的基准费率按本单位在职人员工资总额的0.2%确定。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二条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分级核算,统一编制工伤保险基金年度收支预决算并组织实施。
(三)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实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后,全市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实行分级负责制度。各县(区)行政区域内的工伤认定由当地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程序应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配套政策规定执行。
(四)待遇支付标准。
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统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实施和调整。
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中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计发的,统一确定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统筹地最低工资标准。其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劳动、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15元。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标准参照《舟山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具体标准为:乘坐火车(限二等软座以下)、轮船(限三等舱位以下)、汽车(不包括出租车)的交通费凭票据按实报销;市内交通费(住院期间不计算)在每天30元的最高限额内开支凭据报销;住宿费实行限额(每天限180元,住院期间不予报销)凭票据报销;伙食费定额补助市外每天50元、市内每天30元(住院期间不计算)。住宿费、伙食费定额补助原则上按2天计算。
(五)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建设。
全市实行统一的工伤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和管理制度,加快工伤保险信息网络建设,实现“标准统一、资源共享、安全高效。
工伤保险医疗机构实行定点管理,全市统一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管理办法执行。
(六)建立市级统筹调剂金和储备金。
1.建立工伤保险市级统筹调剂金。工伤保险市级调剂金按各地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收入的1%提取,调剂金规模达到全市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水平2个月后,由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财政局通知各县(区)暂停提取和上缴。调剂金出现亏损时,由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财政局商定后通知恢复提取和上缴。市级统筹调剂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建账,专款专用。市级统筹实施前结余的工伤保险基金,仍留存当地,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
2012年1月1日实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后,各县(区)财政部门于次年1月底前,将上年调剂金上缴至市财政局工伤保险基金调剂金专户,并抄告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申请调剂金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严格执行工伤保险基金收支预算计划;
(2)完成上级下达的工伤保险扩面任务;
(3)严格按规定足额征收工伤保险费用;
(4)严格执行工伤保险支付规定;
(5)按时足额上缴工伤保险调剂金;
(6)当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出现缺口。
3.市级统筹实施后,对符合申请调剂金使用条件的统筹地实行一定比例的补助,补助比例暂定为缺口资金的30%,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该地当年上缴调剂金额度的2倍。统筹地工伤保险基金连续年度出现缺口,补助比例及最高补助额度减半执行。
4.符合调剂金申请条件的县(区),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和财政部门于下一年度3月底前,向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市人力社保局审核、市财政局核准后下拨调剂金。
5.市本级和各县(区)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工伤保险储备金的提取和管理按照《浙江省工伤保险储备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三、组织实施
(一)提高认识。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是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各县(区)政府对本地工伤保险工作负总责,进一步扩大覆盖面,强化基金征缴,多渠道筹措资金,严格执行基金预算,保障职工工伤医疗所需资金。各地、各部门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做好各项相关工作。
(二)积极协调。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做好牵头协调工作,市财政局等相关单位予以积极配合,协同做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
(三)加强考核。市政府将工伤保险工作纳入对县(区)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每年度对工伤保险政策执行情况、市级统筹目标任务考核完成情况和基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实行行政问责。
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