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8年02月08
生效日期:2018年02月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东府〔2018〕32号
<p>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p><p> 为进一步完善党管人才工作格局,理顺工作职责,明确工作目标,建立完善宏观指导、科学决策、统筹协调、督促落实的人才工作机制,经研究,决定对《关于印发<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东府〔2015〕110号)(以下简称《办法》)、《关于印发<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实施办法>配套实施细则及办理规程的通知》(东人才办通〔2016〕6号)(以下简称《细则》)进行调整,具体如下:</p><p> 一、《办法》第二章第三条“获得其他省级、国家级或以上荣誉和奖励的,可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定配套资助事宜”,调整为“获得其他省级、国家级或以上荣誉和奖励的,可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市政府研定配套资助事</p><p>宜”。</p><p> 二、《办法》第四章第十七条“人才的认定评定工作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日常管理工作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才办’)负责,具体业务工作由市人才办会同相关单位共同实施”,调整为“人才的认定评定工作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日常管理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局负责,具体业务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局会同相关单位共同实施”。</p><p> 三、《办法》第四章第十九条“各级优秀的人才达到或接近高一级别特色人才标准的,均可以申请高一级别特色人才评审,由市人才办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查,经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综合评审,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高一级别特色人才”,调整为“各级优秀的人才达到或接近高一级别特色人才标准的,均可以申请高一级别特色人才评审,由市人力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查,经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综合评审,报分管市领导审定后,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高一级别特色人才”。</p><p> 四、《办法》第五章第二十七条“党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列入认定评定对象。有突出贡献者,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列入认定评定对象”,调整为“党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列入认定评定对象。有突出贡献者,经市政府同意后,列入认定评定对象”。</p><p> 五、《办法》第五章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东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共同解释”调整为“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共同解释”。根据上述调整,市人才办将会同市直相关部门对《细则》进行相应调整,并联合印发调整通知。</p><p> 特此通知。</p><p> 附件:《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实施办法》(2018年修订版)</p><p style="text-align: right;"> 东莞市人民政府</p><p style="text-align: right;"> 2018年2月8日</p><p><br/></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