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9年10月15
生效日期:2020年01月01
时效性 :尚未生效
文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49号
<p>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宁波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决定》已经2019年10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p><p style="text-align: right;"> 市长裘东耀</p><p style="text-align: right;"> 2019年10月15日</p><p><br/></p><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宁波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决定</strong></p><p>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宁波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宁波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2003年1月8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发布;根据2006年3月23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37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宁波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6年1月1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26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根据2018年12月13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改)。</p><p> 本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p><p><br/></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