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院民事法律适用问答(2002年第1期)-节选
发布时间:2014-10-28 21:11:00 浏览:
发文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2年02月01
生效日期:2002年02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无
问题5:劳动者出差后未归还预支差旅费余额,单位要求归还的,属劳动争议还是其他民事纠纷?
答:如劳动者预支差旅费是基于职务上的需要,出差费用就应由单位负担,出差者仅需提供相关单据与单位结算。因此,这种关系与基予个人需要向单位借款的性质是不同的,不应按借款关系对待。实质上它是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合同履行中劳动者有给付劳动的义务(出差也是劳动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则有负担因劳动而发生的费用的义务(如供给出差费用等)。故只要查明劳动者确实是预支差旅费,双方的纠纷系为结算因"公"出差费用而发生,就应当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