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院民事法律适用问答(2005年第1期)

发布时间:2014-10-29 09:46:00   浏览:

发文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4年01月01
生效日期:2004年01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
  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文书主文部分因笔误出现差错的,可否以裁定形式予以补正?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以民事调解书与调解协议的原意不一致为由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根据调解协议裁定补正民事调解书的相关内容。"根据本规定,在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案件中,法院根据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制作的调解书,应当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一致,也就是本条文所称的"调解协议的原意"一致。因此,当调解书因笔误而出现差错的,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不发生影响,应以当事人意思为准,用裁定补正的方式予以补正。
  对于适用普通程序达成的调解协议,法院在制作调解书时因笔误而出现差错的,如果还有当事人事先达成的协议能够证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也可以参照前款执行。
  劳动争议的当事人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后又撤诉或者视为撤诉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我们认为对上述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1)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劳动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准许撤诉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就是说,劳动争议案件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或者法院按撤诉处理的,当人民法院准许撤诉(或按撤诉处理)裁定送达当事人后,劳动仲裁裁决生效。原告即丧失了再次起诉的条件。如原告再行起诉的,无论其起诉是否还在15天起诉期限内,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
  (2)劳动争议案件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或未按期缴纳诉讼费,导致将按撤诉处理的,在人民法院准许撤诉(或按撤诉)裁定还未送达时,申请撤诉的原告反悔,要求撤回申请或要求缴纳诉讼费,即要求继续受理的,而且原告的请求时间仍在15天起诉期间内的,人民法院对该案继续审理。
  (3)鉴于劳动争议案件准予撤诉后将使原告丧失再次起诉的权利,故无论是在立案受理阶段,还是在案件审理阶段,承办法官均应向原告释明未按期缴纳诉讼费、撤诉、无故不到庭的法律后果。
  (4)当法院准许先起诉一方撤诉申请后,另一方可否起诉的问题。我们认为,对于法院裁定准许一方当事人撤诉时,另一方仍在起诉的15天期间内的,仍有起诉权,即便法院准予撤诉裁定送达,但仲裁裁决仍然不生效。另一方当事人的起诉期间届满,也不起诉的,则最后一方当事人起诉期间届满日的次日为仲裁裁决的生效日。
  对于双方当事人均起诉的,作为原告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因考虑到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人民法院已对此列为不予准许撤诉的范围,故也就不会产生上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