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因工伤残人员配置辅助器具增加项目的通知[失效]
发布时间:2015-03-09 13:32:00 浏览:
发文机关: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3年01月28
生效日期:2003年01月28
时效性 :失效
文号 :京劳社工发[2003]21号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因工伤残人员配置辅助器具增加项目的通知
(京劳社工发[2003]21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京劳社工发[2003]21号)
根据工伤人员日常生活和辅助生产劳动的需要,现将拐杖、矫形器和制氧机列入辅助器具项目。配置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工伤人员配置拐杖,应为下肢伤残,独立行走有困难的;
二、工伤人员配置矫形器具,应为伤害部位康复所必需的矫形器具;
三、工伤人员配置制氧机,应为Ⅱ期、Ⅲ期尘肺伴呼吸困难3级以上并经工伤定点医疗机构确诊为可在家休养的人员。
2003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