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关于构建劳动争议处理新机制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15-02-25 15:58:00 浏览:
发文机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
发布日期:2011年12月28
生效日期:2011年12月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闽高法〔2011〕588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十七届六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省第九次党代会、省委九届二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创新社会管理体制机制,充分发挥人民法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在处理劳动争议工作中的职能作用,努力构建劳动争议处理新机制,根据中央综治委、最高人民法院等16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省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对工会工作领导的意见》、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意见》等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订以下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提供服务保障
1.坚持正确方向。构建劳动争议处理新机制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要求,大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社会安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2.保障服务大局。构建劳动争议处理新机制,必须紧紧围绕在更高起点上推进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和海西建设大局,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努力建设更加优美更加和谐更加幸福的福建。
3.创新社会管理。构建劳动争议处理新机制,必须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按照处理信访事项“路线图的要求,积极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建立健全集体协商机制和劳动争议协商、调解、仲裁机制,及时解决劳动争议。
4.改善民生福祉。构建劳动争议处理新机制,必须牢固树立群众观点,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把促进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优先位置,努力扩大就业渠道,逐步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加强对新生代农民工的利益保护,依法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确立目标要求,推动劳动争议处理新机制形成合力
5.建立协调机构。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会同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于2012年底前建立健全以党委、政府为主导,法院、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工会为依托的处理劳动争议协调机构。
6.设立维护职工权益合议庭。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依托民事审判部门于2012年底前全面设立维护职工权益合议庭,专门调解和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设立劳动争议审判庭。
7.完善人民陪审员选任。全省各基层人民法院在选任人民陪审员时,具有处理劳动争议知识和经验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工作人员、工会工作人员应占有一定的比例。
8.加强仲裁庭建设。全省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加强仲裁庭的建设,于2012年底前配齐配全仲裁力量,至少要保证能组成一个仲裁庭,专门负责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和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至少应聘请一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工会工作人员兼任劳动争议仲裁员。
9.建立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室。各级地方工会应于2012年底前全面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室,专门负责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工作,协助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案件。
三、构建衔接机制,共同依法妥善处理劳动争议案件
(一)构建协商衔接机制
10.规范协商制度。劳动争议协商机制是处理劳动争议的最优方法,充分体现当事人双方的自由意志,符合及时、平等、便利、经济解决劳动争议的要求。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应督促引导用人单位建立规范化的协商制度。包括协商规则、程序、方法、步骤、时间、效力等。
11.健全协商机制。地方工会应当督促指导用人单位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依据《福建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条例》,建立健全职工与用人单位的沟通协商机制,规范协商程序,依法协商处理劳动争议。
12.建立协商成果确认机制。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应对职工与用人单位协商所达成的协议进行监督和指导,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承认其效力。协商达不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构建仲裁衔接机制
13.仲裁案件审理机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可以聘请有劳动仲裁员资格的工会工作人员担任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参与案件的审理,并应坚持调解优先、调裁结合的原则。
14.强化三方仲裁机制。在劳动争议案件较多的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可以邀请工会工作人员的兼职仲裁员参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强化三方参与劳动争议仲裁办案制度。
15.仲裁调解机制。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先行调解,力促双方和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仲裁调解书。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及时审理。
16.协助仲裁调解机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可邀请工会组织工作人员或人民调解员协助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制作仲裁调解书;达不成协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继续审理。
17.调解协议确认机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案件受理前,当事人向法定各类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要求出具调解书,经一方当事人书面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制作仲裁调解书。
(三)构建诉讼衔接机制
18.诉讼案件审理机制。各级人民法院依托民事审判部门,设立维护职工权益合议庭,负责专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全面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
19.陪审员参审机制。各基层人民法院应选任一定比例熟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工作人员、工会工作人员、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邀请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参与案件的审理。
20.委托诉讼调解机制。人民法院在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可以将案件委托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室或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制作民事调解书。经调解一个月内达不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21.协助诉讼调解机制。人民法院在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可以邀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工会组织工作人员或人民调解员协助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制作民事调解书;达不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并及时裁判。
22.调解协议确认机制。劳动争议案件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通知、裁决后,在人民法院受理前,当事人向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室或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要求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确认其效力。当事人要求出具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可以制作民事调解书。
(四)构建联席会议机制
23.联席会议机制。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与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主要通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维护职工权益合议庭、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室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情况,总结经验,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对当地发生的重大劳动争议案件、群体性劳动争议事件加强沟通和协调。联席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
(五)构建矛盾纠纷排查机制
24.矛盾纠纷排查机制。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与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应建立矛盾纠纷排查机制,对可能影响本地区安定稳定的劳动争议纠纷进行定期排查,沟通联络、分工协作、有效应对、全力化解。
(六)构建反馈通报机制
25.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反馈。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室、人民调解组织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申请确认效力的,按照各自管辖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不予确认效力的,应当定期反馈并适时指导。
26.不予确认仲裁裁决效力的反馈。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通知、决定、裁决等认为违反法律规定或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的,应当及时反馈并提供司法建议。
四、明晰工作职责,促进劳动关系更加和谐发展
27.明晰审判职责。各级人民法院应依法及时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抓紧建立委托工会组织调解或邀请工会工作人员、人力与社会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协助调解劳动争议案件制度,包括案件通知、移送、调解书制作、归档、统计等内容。
28.明晰仲裁职责。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依法及时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支持本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聘请符合劳动争议仲裁员法定条件的工会公职律师、法律工作者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担任劳动争议兼职仲裁员。支持人力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工作人员协助人民法院调解劳动争议案件。
29.明晰工会职责。全省各级工会应当进一步重视和加强职工维权工作的组织协调,各级地方工会要建立接受法院委托调解劳动争议案件制度,规范劳动争议调解室的工作职能,劳动争议调解室可设在地方工会所属的职工服务中心(或帮扶中心),并配备相对固定的工作人员。各级工会应当保障被选任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的工会工作人员按仲裁庭规定的时间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30.明晰指导职责。基层人民法院应加强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工作人员身份的人民陪审员、特邀调解员参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业务指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工会工作人员身份的仲裁员、特邀调解员参与调解仲裁劳动争议案件的业务指导。地方工会应加强对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和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
五、强化保障措施,确保职工维权工作落到实处
31.强化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法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应加强对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组织领导,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确保各项措施的有效落实。
32.强化业务培训。各级人民法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应密切配合,加大各种形式的业务培训力度。将工会工作人员身份的劳动争议仲裁员、人民陪审员、特邀调解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作人员身份的陪审员、特邀调解员的培训纳入总体培训规划,通过开展庭审观摩、经验交流、业务研讨、组织培训等方式,不断提高综合素质。
33.强化考核表彰。各级人民法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对职工维权工作定期联合考核,对表现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联合予以表彰奖励。
34.强化经费保障。各级人民法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要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职工维权工作的有效开展。
35.强化舆论宣传。构建劳动争议处理新机制,是人民法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共同推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新举措,各部门应通力协作,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广为宣传,扩大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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