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较大认定标准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5-03-03 11:29:00   浏览:

发文机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4年12月29
生效日期:2014年12月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皖高法〔2015?16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现对我省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较大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的。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4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