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重大集体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15-02-26 22:24:00 浏览:
发文机关:宁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年01月23
生效日期:2015年01月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无
各县(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为妥善高效处理重大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切实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经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论证,形成《关于审理重大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指导意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5年1月23日
为了妥善高效处理重大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切实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宁波市劳动争议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一条 本指导意见所指的重大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是指申请人一方在三十人以上,或者申请人虽不足三十人,但涉及标的大、案情紧迫,在当地具有较大社会影响或可能产生连锁反应的案件。申请人分案申请仲裁,但涉及同一用人单位,且符合上述情况的,适用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各级仲裁委员会应与当地乡镇、街道保持信息渠道畅通,了解重大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存在的隐患,做到早预判、早发现、早介入。
第三条 审理重大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应当结合争议特点,兼顾各方利益,注意防范虚假仲裁案件的发生,依法公正保护劳动争议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第四条 审理重大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开辟绿色通道,遵循"快立、快审、快结"的原则,积极引导当事人参加调解,及时进行裁决,妥善处置重大集体劳动争议案件。
第五条 重大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受理阶段要求:
1、受理案件人员在审查重大集体劳动争议案件仲裁申请书时,应着重核对每位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和签名,杜绝遗漏、代签或者人证不符情况的发生。
2、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书后,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对于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决定受理当日组成合议庭。合议庭可以由工会等仲裁委员会成员单位人员共同组成。
3、重大集体劳动争议案件申请人可以推举三至五名代表人。代表人须熟悉案情且具有广泛代表性,一般应为用人单位的车间主任、班组长、财务人员等。仲裁委员会应注意审查代表人资格和权限,并核对代表人推举文书的完整性。
4、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案情,协助劳动者联系工会、司法等部门,为其申请法律援助提供便利。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帮助其向人民法院提起财产保全。
5、仲裁委员会受理重大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后,应及时向上级仲裁委员会报告。其中申请人一方人数在一百人以上的,应当在决定受理当日分别向市仲裁委员会和省仲裁委员会报告。
市仲裁委员会应每月汇总申请人一方人数在五十人以上的重大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报省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应每定期分析重大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情况,并每季度报上级仲裁委员会。
第六条 重大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审理阶段要求:
1、仲裁庭审理重大集体劳动争议案件,一般应在组庭之日起五日内开庭。对于用人单位负责人下落不明,或者单位已停产停业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相关仲裁文书的,仲裁庭可以采取在报纸刊登公告或用人单位经营地张贴布告方式送达相关仲裁文书。对于申请人一方人数在三十人以上的,公告、布告期限不得少于五日。对于其他重大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布告期限不得少于七日,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
2、仲裁庭组成人员应多方关注舆情,发现与不利于案件处理的媒体报道或网络言论,应及时向仲裁委员会及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及早发布相关信息。
3、仲裁庭在庭审中应当严格审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包括劳动关系建立的时间、地点、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避免虚假仲裁案件的发生。
4、对能够直接影响案件处理结果的关键证据和证人,仲裁庭应当通知当事人提供原始证据,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原始证据,或者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仲裁庭可以依法认定当事人主张的事实证据不足。
第七条 重大集体劳动争议案件结案阶段要求:
1、仲裁庭审后,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应在五日内作出裁决。事实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应尽快查实后裁决。涉及劳动报酬的重大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期限一般不超过十五日,其他重大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日。
2、仲裁庭作出裁决前,应视案件情况及时与司法及相关行政部门进行沟通,确保案件处理不引发严重后果。
3、对当事人轻易达成调解的案件,仲裁庭应当严格审查调解协议的合法性及是否存在可能损害第三人利益等情形,不得在事实未查明、责任未分清的情况下出具调解书。
4、当事人申请撤诉的,仲裁庭可以根据是否具有虚假仲裁嫌疑作出决定。经审查确认属于虚假仲裁的案件,当事人申请撤诉的,仲裁庭不予准许,并应裁决驳回仲裁请求。
第八条 仲裁委员会对已经作出的重大集体劳动争议案件裁决书或调解书,发现有虚假仲裁情形的,按照《宁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重新审理若干规定》处理。
第九条 申请人一方在三十人以上,或者申请人虽不足三十人,但涉及标的大、案情紧迫,在当地具有较大社会影响或可能产生连锁反应的集体人事争议案件处理,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条 本指导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已立案尚未审结的重大集体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本指导意见。
第十一条 本指导意见实施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疑难问题意见的函(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