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研讨会会议纪要(2015)

发布时间:2015-05-15 23:18:00   浏览:

发文机关: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年05月01
生效日期:2015年05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
  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业务会议,对审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有关问题进行了研究讨论。会议纪要如下:
  一、员工不辞而别、旷工,用人单位是否可按其规章制度的规定视为自动离职或自动解除劳动关系?
  法律对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已经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不认可用人单位以上“视为员工自动离职“自动解除劳动关系的规章制度。但个案中,如用人单位经查实,劳动者确实存在无故旷工,并举证已经履行催告、通知、送达的义务,也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用人单位可以合法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关系。
  二、劳动者确实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行为,用人单位依据规章制度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但其所依据的制度条款与违纪事实适用条款不相符,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
  意见一:劳动者确实存在规章制度规定的违纪事实,虽然用人单位引用制度条款上存在瑕疵,但仲裁机构可以认定用人单位属于依法解除。
  意见二:解雇对于劳动者是最为严苛的处罚,为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解除权,用人单位对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应当完成充分举证。仲裁机构应当从严把握,严格审查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做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存在的事实行为,以及规章制度的合理适用,如出现上述情况不一致时,应当认定用人单位属于违法解除。
  倾向意见:意见二。
  三、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以“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作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兜底条款?用人单位以该劳动者违反该条款,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是否合法?
  用人单位可以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劳动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作为兜底条款,但以此作为解除劳动关系时,仲裁机构应当严格审查,该行为是否违反公序良俗、社会道德,且用人单位要充分证明劳动者该行为对其单位的利益、声誉已造成严重影响,严格审查用人单位所作出的劳动者违纪行为的合理性、合法性,用人单位是否经过调查、督促并履行告知送达义务等。
  四、用人单位是否可以用规章制度规定未婚先育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并根据该制度予以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书》是否有效?
  意见一:计生部门未作出认定前,用人单位没有权限认定是否违反计划生育的政策,该规章制度是对上位法的扩大解释,应认定为无效,该情形属于违法解除。
  意见二:计划生育是我国基本国策,用人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严格遵守。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第十三、第四十六、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计划生育实行单位负责体系,用人单位通过规章制度作出的规定具有合法性,也是其应当履行的法定责任,劳动者出现上述情况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规章制度作出依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决定。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署《计划生育合同书》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
  倾向意见:意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