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院2015年8月全市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动态(节选)
发布时间:2016-03-17 19:54:00 浏览:
发文机关:上海高院
发布日期:2015年08月01
生效日期:2015年08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无
奉贤法院民三庭反映审理劳务派遣合同纠纷案件有四难:
一、劳务派遣关系认定难。为逃避法律责任,部分单位名义上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外包合同,实际上仍采用劳务派遣的形式直接用工,或名义上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实质上劳务派遣单位并不具备劳务派遣资质。
二、合并工龄判断难。劳务派遣员工的工作场所和工作岗位发生变化,更换劳务派遣公司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劳务派遣公司的工作年限,此类情况是否可认定为属于《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情形从而合并计算工龄,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
三、解除主体错位下后果处理难。基于劳务派遣合同中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存在劳务派遣关系的法律架构下,劳动者的解除权在于与其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务派遣单位。实践中,却出现了用工单位直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该情形下用工单位为是否应当承担以及如何承担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责任存有争议。
四、法律责任确定难。根据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工单位为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动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审判实践中,对于该条文的理解存在不同认识从而导致适法不一。比如劳动者在与用工单位发生工伤情形,是否可认定为"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情形并由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有待进一步商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6) 上海高院2015年9月全市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动态(节选)